本章思考题:
  问题1: 试述行政诉讼的涵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问题2: 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2、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4、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注意,本题应结合教材及课堂讲授对每一原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问题3: 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余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问题4: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例;后到判决或裁定作出前参加诉讼。
   3、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问题5: 什么是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问题6: 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问题7: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第一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2、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法、确有错误,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法。
   3、针对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和第二审判决、裁定,而第二审程序针对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4、审理程序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问题8: 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