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责任限额
  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他依本公约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赔偿总额,每一吨二千法郎,而且不论船舶吨位有多大,其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亿一千万法郎。但是,如果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暗中参与所造成,则船舶所有人无权享受上述赔偿限额。
  5.赔偿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在按第9条规定提出诉讼的任一缔约国里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相当其责任限度总数的基金。建立该项基金可采取照数存入银行的方法或是采取按设立基金的缔约国法律可接受的、经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可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方法。
  公约同时还强调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二千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按公约要求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保险金或保证金按各船舶的责任限额而定。各缔约国政府应对每一船舶颁布证书,以证明该船舶按本公约的规定实行的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具有效力(第7条)。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