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关系形成之后,在确定收养效力时,应适用的法律主要有:
1、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
2、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共同属人法。
(三)有关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有关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收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判决承认的公约》和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届大会通过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1965年的《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第3条规定,收养人惯常居所国或国籍国的有关机关享有作出收养令的权力,而且,这些有管辖权的机关均只适用其本国法律,但是,收养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尊重收养人本国法中有关禁止收养的规定。关于收养须经特定人或机关同意的问题,应适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