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规范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程序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范围有大、中、小国际私法之争论。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指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法律规范。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
1. 冲突规范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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