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54年开始组建,1956年开始工作。该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现在深圳、上海设立两个分会。该委员会现适用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8年开始组建,1959年开始工作。该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该委员会现适用2001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3.我国各省、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涉外案件。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确定
  领域标准、非内国标准、混合标准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含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