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大陆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法官负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3. 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查明,必要由当事人予以协助。 4. 秘鲁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不能查明时,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5. 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 三、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我国法律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2. 类推适用内国法。 3.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 适用一般法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