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大陆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法官负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3. 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查明,必要由当事人予以协助。
  4. 秘鲁等国家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不能查明时,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5. 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
  三、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1.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我国法律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2. 类推适用内国法。
  3.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 适用一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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