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于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相关的不动产,而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其原因是动产数量太少。19世纪末、20世纪初,生产力的发展使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加大,最终导致动产和不动产物权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二) 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