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威性
从领导活动的成败及其效果来说,权威性是领导活动的首要特性。现代社会领导活动的权威性既来自合法性的确认,又来自其人格等凝聚性要素的同化力。合法性确定了领导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在相应的地位等级、权力容量这一基础之上。因此,按照法律规章所配置的权力就成为领导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对于现代社会的领导活动而言,其权威性是构筑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因此,现代意义上的领导权威是一种理性权威,其特征在于它的合法性,在于它的活动过程中表现的规章制度取向。法制赋予了领导权威的合法性,而领导活动在其展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制精神,又维护和巩固了它自身的合法性。人们对领导的理解局限于“职位领导”这一层面,就是过分注重合法性资源的缘故。正如前文所述,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职位与权力仅仅是构成了领导权威的一个要素而已,领导活动的成功与否最终还是取决于人们对权威的接受,在权威接受的过程中,领导者的能力、学识与品德等凝聚性要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何使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凝聚性要素的支撑,转化为人们自愿接受的权威,就成为领导艺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权力并不等同于权威,一个拥有权力的人不一定拥有足够强大的权威,人们接受领导者的领导,不是基于对他权力的恐惧,而是基于对其权威的肯定性认同。可见,领导活动的权威性决不是凭借职权这一强制性要素建立起来的,它取决于这一强制性的权威能否转化为一种自愿接受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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