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集权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集中在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领导者,下级机关或下级领导者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它只能按照上级机关的决定和指示办事。所谓分权制是指下级机关或下级领导者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有独立自主地决定问题的权力,上级对下级在法定权限内决定处理的事情不得进行干涉。 关于集权与分权问题,从权力配置上看,有两种类别:一种是一体制与分离制所涉及的平行机关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另一种是集权制与分权制所涉及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但在多数情况下,集权与分权主要指的是后者。 如何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一直是领导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实践来看,解决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在此,仅仅是提出几条原则供大家参考: 第一,业务性原则:各地、各部门业务性质相同的工作,一般应由上级来决定。 第二,责任范围原则:如果一项重大决策必须由上级承担法律责任的,就由上级来决定。 第三,地域规模原则:凡是大规模的发展计划和战略规划工作,应由上级来决定。 第四,监督考核原则:凡属考核内容的工作,如监督考核某一层次领导的工作,应当由上级来决定。 第五,可能损失原则:如果下级制定某项决策容易失误,决策实施后可能产生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时,这种决策一般应由上级来制定。 第六,决策范围原则:几是需要做出一致规定的行为,应由上级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