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适当下放权力
下放权力,就是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重新合理配置权力,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下放权力要坚持这样一个总原则:“凡是适宜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执行”。为此:
(1)要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在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做到地方的事情由地方管。
(2)实行政企分开,政府的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企业单位,理顺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
应当指出,下放权力并不是说要把所有的权都放下来,而是要以放权为手段来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权力结构,建立新的权力结构体系,并通过法律和制度使这种结构相对稳定下来。再是放权应以巩固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在当前,为保证社会稳定,加强宏观调控,还要强调适当的集中。中央要掌握必要的权力。属于全局性的宏观控制的权力不应下放。一方面要进一步下放权力,另一方面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反对分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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