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类:
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在最初实行时,各国一般都未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二战后,西方各国的政府职能日益扩大,传统的人事管理机制已显得不合时宜。因此,设置了统一的中央人事管理机构,协调人事管理的各项职能。西方人事管理机构依其与政府行政组织的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
(1)部外制
  部外制公务员管理机构建立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独立地开展人事行政活动,主要是独立行使对公务员的考试任用权,把住择优任用的入口关,同时也管理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抚恤等环节。因此,这种机构又称为独立制管理机构。实行部外制管
理体制较为典型的国家有美国和日本。
  优点:部外制管理机构是颇有特色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它可以避免行政长官的干涉,避免党派竞争和政府更迭等政治局势变幻的影响;可独立地行使职权,有利于选拔人才和调动人员积极性;此外,还有利于集中使用人力、物力,全面规划人事行政工作。
  但是,这种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由于管理机构设在政府行政部门之外,难以了解各部门实际运作情况,难以根据各部门业务需求和人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进行人事安排。其次,管理机构和行政系统二者之间容易产生纠葛,对政府行政工作人员的管理凌驾于行政业务部门之上,往往会失去业务部门及其首长的支持而降低人事行政效能。再者,独立化的管理机构会分割行政首长的人事权,这样就损害行政权力的一体化和行政责任的完整性,从而降低行政效率。
(2)部内制
  部内制管理机构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构设在政府及政府部门之内。其人事与行政没有分离,行政部门及行政首长有直接的人事决定权。实行部内制管理机构较为典型的是法国和德国。法国的行政机构部门化现象一贯较为突出,各政府部门有相当的独立性,历史上就形成了自行管理人事的传统,没有统一机构,各自为政,分散管理。自20世纪开始,邮电、海运、司法、公用事业、内政及劳动等部门各自先后颁布了部门公务员法规,形成了部门公务员管理的系统和特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国成立了行政和公职总局,作为中央人事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各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经过统一和完善后,形成了系统化的人事管理机构。法国的国家行政与公职总局是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归总理秘书处领导。但与日本的国家人事院不同,法国的国家行政与公职总局没有独立的预算权。该职能由财政部预算司担任,所以财政部预算司也可以作为中央人事管理的一个层次。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则是执行性人事机构。其基本职能大体一致,但机构设置却不尽相同,有的单独成立专门性公务员管理机构,有的则综合在其他部门里的非专门人事机构。地方政府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与中央政府部门大体相同。为了避免人权与事权一体化在管理环节上的不足,法国在公务员管理的决策、执行机构之外,还设立了政府与公务员工会之间的协调和协议机构,如公职最高委员会、行政对等委员会和技术对等委员会等。
  部内制的最大优点是用人与治事相统一。政府行政部门掌握着本部门的业务情况,又能具体地了解本部门的人员情况,因此能根据行政业务需求合理地使用人才,并结合行政业务特点制定有效的人事行政措施,科学地开展人事行政业务;同时,还有利于实现行政一体化,行政首长既有行政权又有人事权,便于推行首长负责制。部内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首长权力过大,在人事管理上容易出现种种偏颇,不利于公平地实施人事行政规则。此外,也不利于公务员事务的统一管理。毫无疑问,公务员管理的许多环节,必须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公务员管理结构设在各部门内,容易出现各行其是、做法不一的局面,难以形成公务员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
(3)折衷制
  所谓折衷制,是相对部外制和部内制而言的,既不同于部外制,又不同于部内制,所以被称为折衷制。从结构上说,这是一种中央统一与部门分散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体制;从管理内容上说,即考试任用权独立于其他管理环节之外自成体系,其余人事管理权由政府各部门自行管理。英国过去曾经设立折衷制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