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又相互制约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首先在美国建立。后来为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美国是三权分立体制的典型国家。其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隋时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原则,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有特 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等。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影响,国家机关之间分权与制衡关系已经表现为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协作关系,以及各政党之间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关系。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牵制力量隋之扩大,而立法、司法两权对行政权的牵制力量相应削弱,它们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受到极大冲击。尽管这样,它仍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产生过影响。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运用三权分学说,提出五权宪法理论,即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建国后,我国否定了三权分立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