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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区划的涵义
行政区划:是享有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地方政权所辖行政区域的划分。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
(二)行政区划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第一,政治原则。第二,经济原则。第三,民族原则。第四,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
(三)我国建国以来行政区划的历史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行政区划大体上经历了五个发展时期: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建立了东北、华北、西北、华中、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
2.“一五”计划期间。为了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撤销6大行政区,并成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设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3.“二五”计划与三年调整时期。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成立人民公社。
4.“文革”时期。改专区为地区,设立革命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级政权。
5.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恢复地区作为省和自治区派出机构的功能,恢复乡的建制;发展和健全市管县体制;设立特别行政区。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国行政区域按三级划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省辖市分为区、县、市。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目前,中国设省级单位32个,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一国两制”是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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