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目标原则:在充分认识行政职能目标对行政组织结构的决定作用的基础上,适应行政职能目标的要求,建立并调整行政组织结构。

 二、完整统一原则:行政组织结构中的各层次、各部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三、精简原则:在保证实现行政组织目标的前提下,把行政组织机构和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法制原则:行政组织结构的建立和调整必须纳入严格的法制轨道,实现行政组织结构设计的法律化、制度化。

 五、职、责、权一致原则:行政组织的职、责、权三者互为条件,使每一个行政机构与人员有职、有责、有权。

 六、动力原则:行政组织结构的动力有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动力的作用一是推动作用,二是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