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法的性质
 (1)语法研究的范畴
   语法包括句法和词法
    句法(構文論·シンタクス):
    句子构造和类型。
     构造:成分、各成分之间的关系、成分的构造
     类型:形态方面 单句、复句
        意义方面 叙述句、疑问句
   词法(形態論):语法作用(功能) 句子成分
           形态变化 词形变化
           语法意义 可大可小
               如:格助词和接续动词
                 (造句功能和语法意义)
           格助词「で」可表示“场所、范围、
            原因、材料、手段”

 (2) 语法研究的语言单位
  以句子为单位(单词是最小单位)。大于句子的单位叫“语篇”。
  接续词例外
  单词的构造既有词汇的问题,也有语法的问题(らしい)

 (3) 语法与语法学的关系
 两种含义:
 1) 语言本身的组词造句的规则。是社会上自然存在的,约定俗成的语法体系。
 2) 人们对语法规则的认识和解释。是从大量的语言事实中概括出来的、抽象化了的语法规则,还包含人们用以归纳和解释语法规则的语法理论。如日本的“学校语法”
  A 客观存在的语法规则
  B 归纳出来的语法规则(包括语法学内容)
  注意:语法规则没有分歧,但语法(理论)有分歧。如桥本进吉语法、山田孝雄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