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法的性质
(1)语法研究的范畴
语法包括句法和词法
句法(構文論·シンタクス):
句子构造和类型。
构造:成分、各成分之间的关系、成分的构造
类型:形态方面 单句、复句
意义方面 叙述句、疑问句
词法(形態論):语法作用(功能) 句子成分
形态变化 词形变化
语法意义 可大可小
如:格助词和接续动词
(造句功能和语法意义)
格助词「で」可表示“场所、范围、
原因、材料、手段”
(2) 语法研究的语言单位
以句子为单位(单词是最小单位)。大于句子的单位叫“语篇”。
接续词例外
单词的构造既有词汇的问题,也有语法的问题(らしい)
(3) 语法与语法学的关系
两种含义:
1) 语言本身的组词造句的规则。是社会上自然存在的,约定俗成的语法体系。
2) 人们对语法规则的认识和解释。是从大量的语言事实中概括出来的、抽象化了的语法规则,还包含人们用以归纳和解释语法规则的语法理论。如日本的“学校语法”
A 客观存在的语法规则
B 归纳出来的语法规则(包括语法学内容)
注意:语法规则没有分歧,但语法(理论)有分歧。如桥本进吉语法、山田孝雄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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