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所以土地调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为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类型和权属状况为目的而进行的调查。
土地调查根据调查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分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更新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更新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土地资源调查或土地详查,是在全国范围内或某一区域范围内,为查清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分布、面积及利用状况而进行的全面的土地资源调查。根据调查的目的和精度不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可分为概查和详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目的、内容、特点和规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可分准备工作、外业工作、内业工作、检查验收、成果归档阶段来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全部工作。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指在土地详查成果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定,采用不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比例尺的现势性强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工作底图,以土地产权、土地利用现状为调查内容,以信息技术和空间技术为主要手段,结合实地调查,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建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汇总、统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更新土地利用基础图件。
县级开展更新调查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实施方案,并经省级批准后方可进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全省域开展更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复。县级更新调查成果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级分批报送国土资源部,经部确认后方可纳入变更调查数据库中使用。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更新调查成果由国土资源部直接负责验收。
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地籍调查一般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还可按区域范围分为城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城镇地籍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1∶500或 1∶1000。村庄地籍调查是指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城镇地籍要求进行的地籍调查,村庄地籍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1∶2000。
三、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条件调查指对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的调查。主要是指对土地的投入、产出、收益、交通、区位以及土地本身的质量、潜力等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资料搜集、整理和分析评价等项工作。土地条件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评价,确定土地的等级。
做好土地调查工作,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如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海洋、测绘等都是与调查关系较为密切的部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也应当积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不得阻碍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以确保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取得土地状况的资料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