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需调节功能 教育财政的供需调节功能,是指通过一定的财政手段(如教育财政政策和教育财政计划等)可以对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教育与该国该地区其他领域的收支,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地区单位间的利益转移以及教育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进行有效调节,从而使教育投资更趋合理,使教育及社会发展更加协调。这种供需调节功能是资源配置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成了调节经济运行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唯一机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教育也一样围绕国家指令性教育发展计划运转,这使得教育的整体效益长期以来难以有效地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教育财政体制也相应地发生了转变,但由于教育系统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特点,使得它难以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进行供需调节。如何立足各级各类教育的不同特点,将计划与市场、“可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有机配合,就成为新形势下我国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因此,要使教育投资更趋合理,教育发展更趋协调,教育总供给与总需求更趋平衡,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财政的供需调节功能。 4.监督管理功能 对各级各类教育机关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使教育财政的重要功能之一。教育是一项规模宏大、层次多样、关系复杂、耗资惊人的系统工程。对教育事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保证教育正常的秩序,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教育事业整体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教育财政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或经济约束,它通过对教育单位的经济行为和资金活动的监督,从而使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行为立于法制和政策允许的轨道之上;通过对教育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使教育系统内部形成正确的导向,产生巨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教育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努力改进工作,从而不断的提高教育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和使用效果。 教育财政的上述四大功能,是相互独立又彼此依存的综合体。任何一项功能都将影响其他功能的发挥和整个教育系统的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