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变
中国的教育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种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并且与旧体制发生着越来越尖锐的冲突。由此,人们对政府功能和作用的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过去那种有关政府的传统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人们在讨论当代社会条件下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这种作用?人们开始从新的、不同的角度重新观察政府的功能和作用,并且试图重新设计新的政府模式来回应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挑战,单纯依靠现行体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种新的教育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必须具备多元、开放、弹性的特点,以保证政府、市场与学校这三种力量的良性互动。 一、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 当前中国的教育改革是在中国现代史上社会大变革的复杂背景下发生的。透视20年来中国教育改革的发展,我们可以捕捉到教育改革的主要动因,这就是社会关系的变迁。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一些旧的社会关系消失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产生了,还有一些社会关系虽然还存在,但其性质和内容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持续而深入的教育体制改革中,发育出影响教育发展的力量:政府的力量、学校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这些新的力量正在改变教育领域原有的社会关系格局和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对现行的政策法律调控机制构成了很大的挑战。 教育领域的一个变化就是教育外部关系的分化与改组。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导致原先的一元社会结构开始分化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特征的经济领域,市场介入教育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原先的教育与学校关系领域开始分化和改组,出现了政府 、市场和学校三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力量。市场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行机制。国家与政府顺应时代的发展,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了政策的支持与舆论的倡导。从80年代中期,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业余学校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教委自1987年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法令法规。其中,《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最为重要,标志着国家正式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管理体系,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各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全国民办教育初具规模。1987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申明:“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去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利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建立”。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尽管专家和民众对促进法的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但新时期《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说明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