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校领导体制改革
一、我国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的学校领导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大体有以下几种形态: (1)解放初期的校务委员会制:1949-1951年间,在军事管制的条件下,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校务委员会制是学校的最高管理机关,它是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校务委员会制的实施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能提高决策水平及办事质量。但一定程度上也容易产生极端民主和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 (2)校长责任制。1952年学校走上正轨后,教育部和政务院先后发布指示,规定学校“采用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应全面负责”。这种体制,对于当时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出现了校长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 (3)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7年整风反右后,中小学普遍建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突出了党对学校的领导作用。但由于党政职责不清,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 (4)当地党委及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60年代初,教育部总结了建国以来办学的经验教训,恢复了解放初期的校长负责制,规定校长“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 党委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责任”。实行这种体制后,特别是1963年开始实行地方党委和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后,学校党政干部之间职责分明,矛盾较少,行政机构的作用发挥较好,学校工作体现了教学中心。 (5)革命委员会制。“文革”期间的革命委员会制是一种混乱不堪的领导体制,学校党政机构全部瘫痪,学校管理混乱。 (6)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年,教育部重新规定: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执行决议时,实行分工负责。 (7)校长负责制。为了提高现代学校效能,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从此,校长负责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并收到了一定的管理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