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课程标准

 

国家课程标准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指出,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它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可见,国家课程标准与框架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枢纽。

一、课程标准的溯源及现代内涵

“课程标准” 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词汇。在“废科举、兴学堂”的近代普及教育运动初期,清政府在颁布各级学堂章程中,就有《功课教法》或《学科制度及编制》章,列有课程门目表和课程分年表,这是“课程标准”的雏形。明确以“课程标准”作为教育指导性文件的是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此后,“课程标准”一词沿用了40年,其间课程标准多次重订或修正。如1923年颁布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1929年颁布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1932年颁布小学课程正式标准;1936年、1942年、1948年先后颁布中小学课程修正、修订、二次修正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颁布小学各科和中学个别科目的课程标准(草案)等。一直到1952年,在全面学习苏联的背景下,才把原先采用的“课程标准”改为“教学大纲”。在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第一卷)中课程标准的定义是:“课程标准是确定一定学段的课程水平及课程结构的纲领性文件。课程标准(结构)一般包括课程标准总纲和各科课程标准两部分。前者是对一定学段的课程进行总纲设计和纲领性文件,规定各级学校的课程目标、学科设置、各年级各学科每周的教学时数、课外活动的要求和时数以及团体活动的时数等;后者根据前者具体规定各科教学目标、教材纲要、教学要点、教学时数和编订教材的基本要求等。”2 1952年后,即称前者为“教学计划”,后者为“教学大纲”。

九十年代,在第一轮课程改革的推动下,一些教育人士重新提及“课程标准”,然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迫在眉睫的教育改革使重新提及“课程标准”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以下国家(地区)或组织对“课程标准”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初步理解我国“课程标准”的内涵,管窥到我国教育改革的思路。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课程标准框架》指出,课程标准描述的是学生学习所包括的主要领域及大多数学生在每一学习领域达到的学习结果。它为各个学校课程规划、实施与评价提供了一种参照3。《加拿大安大略共同课程省级标准》提出,课程标准是为评估学生学习而设计的一般标准。该标准通过描述期望学生达到的省级标准,为所有的学生建立了相称的目标。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给教师、家长和学生提供对期望学生达到的结果的清晰的陈述。4 1992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教育部长会议提出,课程标准是对希望学生在校期间应掌握的特定的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非常清晰明确的阐述。5从各国对课程标准的不同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课程标准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学习结果的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第二,课程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对学生某一学习阶段的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第三,学生学习结果的描述是可达到和可评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可望而不可及的;第四,课程标准渗透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消极教授者,而是教学方案的积极设计者”的理念;第五,课程标准的范围应涉及认知、情感、动作技能三个领域,而不仅仅是知识方面的要求。


1 廖哲勋著:《课程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149页。

2 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第一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80页。

3 崔允漷 沈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课程标准框架>述评》[],《外国教育资料》2000(1)  

4 沈兰:《关于制订课程标准的建议——兼评〈加拿大安省数学课程标准(1—9年级)〉》[],《外国教育资料》2000(5)  

5 国家教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0—1993周期合作调研项目:《学习质量和质量标准》[],广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