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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与课程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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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新课程中的课程管理制度]

什么是课程的三级管理 

    三级课程管理的基本模式是:国家制定课程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宏观指导课程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对课程的总体设置,规划符合不同地区需要的课程实施方案,包括地方课程的开发与选用;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次课程改革重新划分了国家、地方、学校课程在整个课程计划中所占的比重,收缩了国家硬性规定的成分,在课程内容和课时安排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弹性,让地方和学校真正拥有选择的余地。也就是说,在课程管理的权限上,以及课程开设的门类、年级、年限和课时上,中央、地方、学校各司其职。中央对必修课程和限定性选修课程的设置(包括科目和总课时)及其标准,仍要统一管理,以体现国家对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这也是中小学毕业生质量合格的基本保证。但与此同时,又给地方和学校留有充分余地,以便他们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弹性处理。地方(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遵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制订本地的中小学课程计划,有权对任意选修课程和活动类课程提出实施方案。至于各种课程的具体安排,则学校有权根据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计划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作出决定,大力开发校本课程。这样做,有利于学校在实现国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办出各自的特色,充满生机和活力。 
    在新课程计划中,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开发被提到日程,逐步将一部分课程开发与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和学校,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更多的参与课程开发与管理的机会,既体现国家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又为各地发展留有时间和空间,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的基本要求,又能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不同办学条件和不同办学模式的需要。这是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