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学的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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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体裁是指体现着文学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具体形态。这就告诉我们,文学作品的体裁不仅仅是形式因素,同时也是内容的体现者,因而单纯从作品的形式或是单纯从作品的内容上来认识和区分文学作品的体裁,都是不可取的。文学作品体裁的划分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文学作品体裁的认识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将来还会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文学作品体裁的问题时,既要注意到体裁的静态分类,也要关注到体裁分类的历史变化过程。
第五章>>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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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上把书面写成的作品分成韵文(Verse)和散文(Prose)两大类,韵文是文学作品,散文指无韵、体散的历史、哲学著作等非文学作品。对文学的分类是由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在他奠基性的文艺理论著作《诗学》中,亚里士多德根据摹仿的媒介、对象、方式的不同,将文学分为史诗、抒情诗和戏剧三大类。在媒介上,史诗(叙事性作品)的摹仿媒介是叙述语言,抒情诗(酒神颂)用的是节奏、歌曲和韵文,戏剧(悲剧、喜剧)则交替运用这三者。在摹仿对象上,“喜剧总是摹仿比我们今天的人坏的人,悲剧总是摹仿比我们今天的人好的人。”在摹仿方式上,史诗用叙述手法,抒情诗“用自己的口吻叙述”,戏剧则“使摹仿者(演员)用动作来摹仿”。这就是两千多年来西方文学分类的主流体系——三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