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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英执贫

互不衔接的学校,劳动人民在初等学校中只能学到读、写、算(3R)的课程,而文法中学的入学考试学生要具备拉丁文、代数和几何方面的知识,因而他们基本上不能获得考取文法中学的机会。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是一种不相联系的双轨教育制度,劳动人民子女普遍受不到中等教育,这是英国在本世纪初国民教育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巴尔福教育法》是英国过度到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后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它促成了英国政府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的教育管理体制,对英国后来的教育领导体制与中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费舍教育法》


  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重创,英国经济开始衰落使国内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争取受教育权的斗争有增无减,在战争的过程中,英国统治者进一步了解了德国广泛实施国民教育的成果,从而考虑应对英国国民教育的不足加以改革。
    1918年国会颁布了以文教大臣费舍的名字命名的初等教育法令即《费舍教育法》。其主要内容为:
  1. 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利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
  2. 关于初等教育,禁止使用12岁以前的童工,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5-14岁,在教学内容中注重贯彻"儿童中心"的原则,以活动课程和艺术课为主。
  3. 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14-16岁的年轻人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
  4. 地方当局为2-5岁儿童开设幼儿学校,地方政府必须自主开办幼儿学校构成幼儿班,以利于从小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
 《费舍教育法》在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巴特勒教育法》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教育委员会主席巴特勒提出的法案,命名为《巴特勒教育法》又称《1944年教育法》,这一法令的中心内容仍在于调整教育领导体制和谋求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衔接。前者的目的在于加强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控制;后者的目的则在于进一步实现多年以来并未实现的中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口号。
其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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