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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贫

第三节 德国近代教育制度

  从17世纪到19世纪中期,德国在政治和经济上都要落后于英国和法国。长期的封建割据使德国资本主义发展相当缓慢,资产阶级具有很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这是德国国内形势的显著特点。当然,整个欧洲政局的发展和变化,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德国教育的发展过程。

  一、强迫义务教育


  德国最初的学校教育和宗教改革运动密切相关。由于受路德(1483-1546)思想的影响,得意志境内各邦从16世纪中期开始先后颁布普及义务教育的法令,使德国成为近代西方国家中最早进行普及义务教育的国家。
  1559年,威丁堡颁布了强迫教育法令;1580年,萨克森也颁布了强迫教育法令;1619年,魏玛颁布的教育法令规定,8到12岁的儿童都要到学校读书。在众多颁布强迫教育法令的公国中,普鲁士的教育法令最为突出。普鲁士于1794年颁布的《民法》中列有学校教育条款,明确规定:各级学校(包括大学)均系国家机构,管理和教育青年是国家的职责;学校的设立必须经国家允许;所有公立学校都要受政府的监督,如遇争执,决定权在政府。《民法》虽然不是专门的教育法规,但在德国,一般把它视为普鲁士世俗教育的"大宪章"。此外,普鲁士的几任国王先后多次颁布教育法令,详细规定了国家办学、强迫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办学经费、教师、家长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虽然其中的许多法令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但它们表明了德国近代教育的世俗化特点。

  二、文科中学和实科学校

  在17-18世纪,德国中学的主要形式是文科中学,它相当于英国的文法学校公学,17-18世纪是文科中学古典色彩最浓的时期。文科中学是完全反映贵族要求的一种学校,只有贵族子弟才能上这种学校,其主要任务是为升学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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