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令规定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为十年,即6-16岁,十年义务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完成:6-11岁为五年基础教育,即初等教育;11-13岁为中学的最初两年,为"观察期",教师将对学生的能力倾向和爱好进行观察,并指导他们分别接受不同的中等教育;13-16岁为义务教育的"完结期"。此法案也对高等教育提出了要求。 1959年12月通过的《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法》,规定了政府对私立学校采取两种经济补助方式,即"简单契约"和"联合契约",从而取得宗教界对政府的支持,调节与宗教团体及个人在办教育问题上的矛盾,并通过这种财政上的支持逐渐对私立学校加以控制。 法国的高等教育制度由于受到政府计划和控制,所以一向保守,死板。同时法国的大学又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社会的其它部门很难影响他们的运转与活动,这就导致课程内容陈旧,考试制度严酷,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到60年代后,这些问题变的更加突出。1968年由中学生引起的最终导致大学生和法国工人罢工的"五月风暴"向政府和社会揭示了法国教育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体制的内在矛盾,使统治阶级不得不考虑改革法国的高等教育,当年戴高乐总统批准了以当时教育部长富尔命名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案》,简称《富尔法案》。本法案明确规定了法国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办学原则、组织结构及教师队伍等。该法提出了三条重要改革原则: 1.自主、自治:按自主、自治的原则重新建立新的教学与科研单位,教学活动、研究计划、教学方法、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考察方法等均由大学决定。 2.民主参与:在教育部长及学区总长的领导下,教授、讲师和一般教员、职员甚至学生都可以参加管理学校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外人士,这样也有助于加强大学与社会的横向联系。 3.科性结构:打破亿万个学科阻隔,互不联系的传统,发展各学科之间的联系,重新组合各种相近的学科,创立新型课程,使大学更好地适应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分化和综合的特点。 按照以上原则,戴高乐政府对法国的大学的体制和结构加以调整和改组,但所起的实效不大。
四、《哈比法案》 为了满足现代化生产对各级各类劳动力的需要,培养多方面劳动力和技术人才,1975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又称《哈比法案》),其重点是为了加强法国的职业教育,对法国普通中小学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提出了改革措施。 在教育管理体制上,该法案规定学校成立各种组织,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内容上,适当减少语言、人文课的教学时数,强调教育内容的"现代化",增加数理、实验科学和技术教育方面的内容,并加强了教学内容与实际生活的联系。在教学方法上,实行"三分制教学法",即把教学内容分为工具课程、启蒙课程和体育课程三个部分。 《哈比法案》还规定建立一种完全统一的并向所有学生开放的综合性教育机构——中学。这是法国继统一小学以后,在教育民主化的进程中又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哈比法案》代表了法国教育改革的正确方向,特别是在初中阶段,综合初中的设立使单轨制统一学校系统由小学延伸到初中;也体现了中小学课程改革措施朝向教育现代化、科学化发展的尝试。但也引发出了新的矛盾,遭致社会的不满,而且法案的要求较高,难于在教育实践中实施。 法国在教育改革方面所进行的努力,由于受资本主义制度的束缚而没能最终解决教育上的问题,但毕竟适应了时代的潮流和要求,对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练 习:分析统一学校运动的背景。 作 业:试对二战后法国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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