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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慕 贫

    殖民地时期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学校:主要有教派学校、慈善学校、拉丁文法学校和文实学校及一些学院等。其中教派学校主要集中在中部,在这些学校里,各民族都用本族语进行教学,学校掌握在宗派或教会手中,教师多为神职人员。慈善学校是为孤儿和贫儿办的,仿英国的成例,在教学与管理上都与英国的慈善学校很相似。拉丁文法学校主要集中修习拉丁文,学校纪律严峻,极重体罚,教学方法主要是死记。美国第一所拉丁文法学校是1635年开办的波士顿拉丁文法学校。文实学校是一种注重古典学科又重视实用学科的中等学校,但后来文实学校受古典学校的影响转而为升学做准备,"文"存而"实"亡了。

  二、 教育分权制的确立

  美国的历史发展及其政体形式,决定美国教育领导权的形式与欧洲大陆不同,一直都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教育领导权限,而是实行一种典型的地方分权制。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是宪法未曾给予联邦而又未曾给予各洲的权利,都是保留给各洲或人民的"。 由此可以引出,教育是属于州的权力。183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法律,规定成立"州教育委员会",在州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又分设学区。"州教育委员会"作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在美国的教育领导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学区的划分在美国教育发展史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概括地说,经历了乡学区制、镇制学区、县制学区和市制学区。美国还在各州设立"州学校督察长",征收"办学税"等,由此确立了美国教育由州一级管理,教育分权的制度。1868年,美国设立了教育总署,附属于内政部。1870年改称为教育局,1929年有复名。但美国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并不领导各州的实际教育措施,而只负责搜集和分发统计材料和情报、管理联邦教育经费、为各州学校系统提供咨询帮助、召开各种教育问题讨论会以及举办各种教育展览等。美国宪法不规定教育问题,其教育领导的分权形式,在全世界是最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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