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初等教育法》
所属章节::第四章 外国近代教育制度

1870年《初等教育法》或《福斯特法案》
  1833年以后,英国政府虽决定补助宗教和慈善团体办理初等教育,但未能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议会通过改革法,近百万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普及教育成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议会改革法提出了“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的口号。1870年教育署长W.E.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亦称《福斯特教育法》。《福斯特教育法》旨在完善现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办理的初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因此奠定了整个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法令规定在教会学校设置不足的地区,设置民选的教育委员会,用地方税举办公立初等学校;各教派所设立的学校的地位得以保持,但不能从地方税中得到补助;并决定公立学校可以进行不属教派性的宗教教学,同时允许教师不参与学校的宗教教学,学生家长亦可要求其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或宗教教学。1870年的法案,主要是一个折衷方案,并非要建立一个义务的、免费的新国民教育制度,而是补教会学校的不足。法令规定儿童5~12岁入学,每周缴纳9便士以内的学费。这一法令形成了英国教育史上公立学校与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1871年,117个教育委员会制订法律,要求实施某种程度的强迫入学制度。1880年实行5~10岁的义务教育;1893年提高到11岁;1899年提高到12岁。1891年完全实行初等免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