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大学附属学校章程》
所属章节::第四章 外国近代教育制度

《大学附属学校章程》
  19世纪初,亚历山大一世即位,在内政和教育方面采取了比较自由的政策。他于1803年和1804年分别颁布了《国民教育暂行章程》和《大学附属学校章程》。《大学附属学校章程》规定:将全国划分为6个大学区,每个大学区设立一所大学,大学区不仅有教学和科研的权力,还有管理本学区各级普通学校的权力。大学下属的学校有堂区学校、县立中学和文科学校三种类型。
  堂区学校是一种初级学校,修业一年。要求堂区学校要在教区的城镇乡村各设一所,而实际上在乡村设立的很少。城乡各阶层的儿童都可以到堂区学校学习,毕业后可以升入县立学校,经费由地方维持。
  县立学校是在堂区学校之上的一种初级学校,设在县城内,修业二年。原来按照1786年章程建立的许多初级国民学校都可以改为县立学校。
  文科学校是中学的一种,设在省城内,招收各种成分的学生,与县立学校相衔接,修业四年,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升入大学。原来按照1786年章程建立的中心国民学校可以改为中学,经费由国家负责。
  1804年的《大学附属学校章程》建立了相互衔接的学校系统,各级学校都不收学费,学生也不受信仰、身份和社会地位的限制。按规定,各级学校的课程内容比较广泛,除神学、古典学科(大学和中学)外,还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学还开设了哲学、经济学和美学等学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但章程公布不久,一些州就开始改变规定,割断学校之间的衔接,各行其是了,因而《大学附属学校章程》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