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大学所属各级学校规程》
所属章节::第四章 外国近代教育制度

《大学所属各级学校规程》
  1826年,沙俄政府在镇压了进步的“十二月党人”的武装起义以后,又强化了其反动的教育政策。1828年和1835年,沙俄政府又先后颁布新的《大学所属各级学校规程》和《大学规程》。《大学所属各级学校规程》,废除了1804年规程的内容,取消了各级学校之间的衔接,突出了教育的等级性。它规定每一类型的学校都须为某一等级服务,把原有的统一的学制改为等级性明显的双轨制。同时,加强各级学校的宗教教学和中学的古典语文教学,并允许对中小学生进行体罚。《大学规程》,完全废除了1804年规程中的一切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规定,取消了大学领导各级学校的权利,将其转交给学区督学直接管辖。《大学规程》还取消了大学的自治权和成立科学社团的权利,对学校实行兵营式的管理,并明确规定无贵族身份的人不能进大学学习。同时,大学的历史和哲学课的教授,只许由神学教授担任,还规定教授上课前须将讲义提纲提前送交当局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