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小学校令》
所属章节::第四章 外国近代教育制度

《小学校令》
  《小学校令》与《中学校令》同日颁布,颁布于1886年4月。《小学校令》把小学分为寻常小学和高等小学两等,二者修业年限均为4年,6岁至14岁为学龄期,学龄期儿童必须接受4年义务教育。1890年10月,日本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小学校令》,确立了小学4年义务教育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小学教育目的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事项。它指出小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注重儿童身体的发育,实施道德教育和国民基础教育,以及传授生活中必须具备的普通知识与技能。修改后的《小学校令》特别强调指出,在德育、智育和体育之外,还应该进行国民教育,这使教育的国家主义色彩更加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