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富尔法案》
所属章节::第五章 外国现代教育制度

《富尔法案》
  早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一些有识之士便组成了“科研发展研究会”。并在政府支持下于1956年在冈城召开了著名的“为建设真正自治的大学而努力”的讨论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建议。但是,由于政治纷争、财力不足、意见分歧等多种原因,10年后召开第二次冈城会议时,这些建议基本上都没有落实,中世纪陈旧保守的陋习还充斥于法国大学。终于,以政治危机为导火线,在1968年5月爆发了大规模的学生运动。
  1968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高等教育法》,强调根据“自治、多学科、民主参与”三项原则彻底改革大学组织。该法规定:
  (1)每个学区可设若干所大学;
  (2)大学由“教学与科研单位”组成,取消院、系的建制;
  (3)大学在行政、财政和教学方面享有自治权;
  (4)大学必须设多种学科,但可有自己的重点领域;
  (5)大学由各类人员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管理,由理事会选出的主席——校长领导。
  这些措施使大学成为传授知识、科学研究和进行试验等诸功能相结合的综合体。此后,法国的大学成为实体,更加灵活、多样和开放,学生数量增加,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