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哈比法案
所属章节::第五章 外国现代教育制度

《哈比法案》
  法国教育的基本法主要有1959年政府颁布的《教育改革法令》,即以前国民教育部长贝尔敦(J.Berthoin)的名字命名的《贝尔敦法令》。以这项法律为基础,1975年7月,议会通过《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即以当时的教育部长哈比的名字命名的《哈比改革法案》。该法案试图在一系列职业技术教育改革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教育进行全面的改革。它被公认为法国的教育基本法,涉及从学前到中学的各个阶段。
  《哈比改革法案》第1条明确规定:“所有的儿童享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以补家庭教育之不足,协助家庭进行教育”。规定“学校教育,从6岁到16岁为义务教育。”
  关于中小学教育的目的,该法案指出:“学校教育必须促进儿童的成长、学习文化知识、完成就业准备,并使其尽到作为一个人同时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并且“学校教育是终生教育的基础”。
  该法案第217条分别就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目的和性质、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中等学校的成绩考核、结业、升学、择业方向指导以及学校共同体、中小学的运营等作了明确规定。
  法国的学前教育,于18世纪后半叶出现专门机构,19世纪后半叶有明确立法。但公立学前教育的真正重大进展,还是在20世纪后半叶,被列为第七个五年计划(1976~1980年)的重点之一。1975年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意义、性质、内容、方法和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促进了它的普及和发展。
  对小学教育,改革主要强调要适合每个儿童的“节奏”,加强与幼儿学校及初中的联系,尽量减少留级。
  改革的重点是初中,原则是使教学组织简化和灵活,通过机会均等的学校缩小社会的不平等。当时决定,在多年酝酿和试验的基础上,把单轨制扩大到整个初中,四年内实施统一的教育;设“辅导”和“加深”课,使教学尽量个别化;降低大纲某些部分(如数学)的难度;加强对学生升学就业的方向指导;扩大对学生的经济帮助;吸收学生和家长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此次改革完成了义务教育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的决定性一步,提高了民主化程度,促进了整个国民教育的发展。
  该法案既是制定有关中小学的各种单项法及其他行政性法令的直接依据,也是指导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奠定了法国当代普通教育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