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教育基本法》
所属章节::第五章 外国现代教育制度

《教育基本法》
  1947年日本颁布了《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的正文共有11项条款。阐明了教育目的,即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的公民及社会的建设者;爱好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的价值、注重劳动和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的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确立采取尊重学术自由的方针,培养国民的理智;规定全体国民接受9年义务教育;确定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以及男女同校的原则;在国立及地方公立学校中,禁止实施宗教教育或其它宗教活动。尊重教师,并给予教师良好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