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初期的学校教育制度

  一、壬子癸丑学制的颁行

  1912年7月10日开幕的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历时一个月, 讨论了许多重要的教育政策与措施。会议讨论并制定了新的学制,以《学校系统令》于1912年9月3日颁布实行,称“壬子学制”。“壬子学制”颁行后, 至1913年8月的一年间,教育部又陆续公布了《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师范教育令》、《实业学校令》、《专门学校令》、《大学校令》、《小学教则及课程表》、《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师范学校规程》、《高等师范学校规程》、《公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大学规程》等,其中有些规定对“壬子学制”作了补充和修改,于是1913年(癸丑年)将这些法令、规程与“壬子学制”综合为一个统一的学校系统,称之为“壬子癸丑学制”。

  “壬子癸学制”从横向把整个国家教育分为三大系统: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与实业教育。从纵向分析,则把整个学校系统分为三段四级: 第一段为初等教育,分为两级、初等小学4年,是义务教育,实行男女同校; 高等小学3年,男女分校。第二段为中等教育,仅设中学校一级,学习期限4年。 第三段为高等教育,有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大学修业期限是预科3年,本科3年(法科和医科药学门)或4年(文、理、商、农、医、工等科); 专门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的修业期限是预科1年,本科3年。整个学制17至18年,儿童自 6岁入小学,至23(或24)岁大学毕业。 另外,小学以下设蒙养院,大学以上设大学院,均不计入学制年限之内。

  壬子癸丑学制与癸卯学制一样,仍以日本学制为楷模。但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指导下,与癸卯学制相比,壬子癸丑学制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1)以民主主义精神,荡涤了封建专制主义和科举的遗毒。壬子癸丑学制废除了清末“忠君”、“尊孔”的教育宗旨,废止了旧式教育的读经讲经课和不合民国宗旨的教科书,取消了清末贵胄学堂,摒除了各级各类学堂毕业生奖励科举出身的制度。(2)女子教育在学制中占了一定地位。癸卯学制根本没有女子教育的规定,1907年虽有女学堂章程,也仅限于设立女子小学堂和女子师范学堂。壬子癸丑学制则规定,不仅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而且中学、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和各类实业学校,均可为女子单独设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国时代男女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3)缩短了整个学制的修业年限3至4年。壬子癸丑学制整个学制年限17—18年,比癸卯学制缩短了3至4年,其中小学缩短2年,中学缩短1年,比较符合当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有利于课程的合理配置,加快人才的培养和输送。(4)在课程的改革上,取消了忠君、尊孔的课程,增加了自然科学课程及职业类、法制类、经济类新课程,注重生产技能的训练,要求教育联系儿童实际,适应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

  二、民初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发展

  (一)小学教育

  据1912年9月颁布的《小学校令》规定, 小学校分初等小学校与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由城、镇、乡设立,学制4年,凡学龄儿童,应送入受教,可男女同校。高等小学校由县设立,11岁入学,学制3年。小学校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根据这一教育宗旨,初等小学校的课程标准为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等七科,女子增加缝纫课;高等小学校的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本国历史、地理、理科、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等十科,男子增设农业,女子增设缝纫。小学校教员有正、副两种,能授课者为正教员,辅助者为副教员。教员必须有许可证.

  小学校名称以经费来源确定,即“由城镇乡担任经费者,名某城镇乡立初等小学校或高等小学校;由县担任经费者名某县立高等小学校;由私人或私法人担任经费者,名私立初等小学校或高等小学校。”在学校的行政管理上,城镇乡立小学校由城镇总董乡董及学校联合长,承县行政长官之令负责掌管;以县经费设立的高等小学校,由县行政长官掌管。《小学校会》还规定城镇乡立小学,县立高等小学的校长和教员所执行的教育事务,以及私立小学校的教育事务,均由县教育行政长官监督。

  (二)中学教育

  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了《中学校令》, 12月又公布了《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初步形成了新的中学教育体制。《中学校令》规定,中学校定为省立。由省行政长官规定地点及校数,报告教育总长。省立中学校经费由省经费支给。各县如有力量,也可以一县或数县联合设立中学,称县立中学校;私人也可依照法令设立,为私立中学校。各种中学校的设立、变更、废止、都“须经教育总长认可”。

  中学校修业年限定为4年, 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教学科目有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乐歌、体操等。女子中学校加课家事、园艺、缝纫。

  (三)大学教育

  民国初年的大学教育主要依照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和1913年1月公布的《大学规程》等构筑而成。 依《大学令》,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大学分为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以文、理二科为主。并规定“须合于下列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两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大学设预科和本科。预科修业3年,本科按各科的性质,3年或 4年不等。 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另设大学院。大学院学生以在大学本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修学不定年限。大学毕业者,“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大学院中优秀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这是我国国立学校实行学位制的开始。

  关于大学的行政管理体制,《大学令》规定: 大学设校长1人,总辖大学全部事务。 各科设学长1人,主持一科事务。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校长为议长,随时召集会议。评议会审议下列诸事项:(1)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2)讲座之种类;(3)大学内部规则;(4)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此外,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为议长,可随时召集会议。教授会审议之事项有:(1)学科课程;(2)学生试验事项;(3)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4)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5)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很明显,评议会和教授会这两个机构兼有学术性的行政与咨询的职能,意在形成以校长为学校总管,学校重大事务由评议会、教授会议决的一种校长领导下的分权制,实行教授治校、专家治校,走教育行政学术化的道路。

  (四)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的教育体制,主要是依据1912年10月公布的《专门学校令》和11月公布的《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划定的。依《专门学校令》规定,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专门学校的种类,分为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音乐、商船及外国语等,招收中学毕业生或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概为4年,即本科3年,预科1年,可设研究科,研究科规定1年以上。专门学校有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国立专门学校统由教育部管辖;各地方依《专门学校令》规定设立的专门学校为公立学校;凡私人或私法人筹集经费,依法设立的专门学校,为私立专门学校。公私立专门学校的设立、变更、废止,必须呈报教育总长。

  (五)师范教育

  民国初年的师范教育承担者,主要是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主要依据民初公布的《师范教育令》、《师范学校规程》、《高等师范学校规程》、《师范学校课程标准》等。

  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教员为目的,女子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教员及蒙养园保姆为目的。师范学校分本科和预科,本科又分第一部、第二部。预科1年毕业,本科第一部4年毕业, 第二部1年毕业。师范学校的管理体制与中学校管理体制相似。省立师范学校校长由省行政长官任用,教员由校长任用,但须详报省行政长官。县立师范学校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省行政长官任用,教员亦由校长任用,但须由县行政长官转报省行政长官。

  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标,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女子中学校、女子师范学校教员为目标。高等师范学校定为国立,由教育总长通计全国,规定地点及校数分别设立,经费取之于国库。高等师范学校分预科、本科和研究科,可视情况设专修科。修业年限预科1年,本科3年,研究科1年或2年,专修2年或3年。还可设选科,修业年限2年以上,3年以下。高等师范学校应附属中学校及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