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汉的教育

  秦汉时期既是中国历史上统一的封建国家形成和确立的时期,也是封建教育制度化和定型化的时期。

第一节 秦代的文教政策与教育实施

  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采取的所有措施,莫不与巩固统一有关,而其指导思想,显然主要来自法家的“一统”理论,其文教政策与教育管理亦表现出法家政策的特色。

  一、秦代的文教政策

  秦代在文化教育方面,将法家的“壹教”思想发挥、推广到极端的地位,采取了“书同文”、“行同伦”、“设三老以掌教化”、“颁挟书令”、“禁私学”等一系列文教政策,使文化教育为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权服务。

  (一)“书同文”、“行同伦”

  这是秦统一初年推行共同文字和规范社会伦理、行为习俗的文教政策。秦统一后,为了消除战国时期“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现象,丞相李斯建议秦始皇进行文字的整理和统一工作,将“大篆”和“古文”综合改造,减省笔画,使之简单易写,形成新的文字“小篆”,又称“秦篆”。为了推动“书同文”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实施,秦王朝统一文字后,立即组织编写字书颁发全国。秦代“书同文”的文教政策,不仅使汉字走向统一、规范化、定型化过程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对中国文化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而且对维护中国政治上、思想上的统一,形成中华民族统一的文化心理也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为了达到“黔首改化,远迩同度”,在行为上规范、整合统一后的各国民众,秦始皇推行了“行同伦”的治国政策。“行同伦”的目的在于改变原来六国贵族的不同民俗、道德和思想,教化民众,使全国人民统一法度,统一思想。这一政策虽属专制国家对民众强化管理的举措,但它进一步融合当时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形成中华民族的共同心理状态,增强民族凝聚力,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设三老以掌教化”

  这是对民众实施普遍的思想教化的政策。“三老”是一种乡官,是中央集权统治机构的基层组织中的官职之一。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下有县,县下有里、亭、乡。大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设三老,掌管乡民法制教育、耕战教育和尊卑教育。三老“有秩”,“秩,禄也”,即由国家给予一定公职待遇。中央政府通过设置“三老”直接对一般民众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教化,与“行同伦”的政策相辅相成,从而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思想教化系统,实现“远迩同度”,巩固国家的统一。

  (三)“颁挟书令”,“禁私学”,“焚书坑儒”

  李斯认为必须由政治上的统一再推进到学术上的统一,否则异说横行,会危及并瓦解政治的统一。他指出,今天下已定于一尊,但各私家学派仍以自己的学说相传授,以标新立异为高,特别是“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首”,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于是,李斯主张“颁挟书令”、“禁游宦”、“禁私学”。私学是传播学术思想的途径,书籍是文化知识的载体,禁绝私学,就必然要取缔在民间收藏流传的各种文献典籍。为了达到禁学焚书的目的,秦王朝用诸如“弃市”(在大街上杀头示众)、“族”(满门抄斩)、“黥为城旦”(在睑上刻上记号后罚做苦役)等酷刑来恫吓民众。随着“焚书”政策的实行,儒法矛盾更加尖锐 。始皇35年(公元前211年)又爆发了更为残暴的“坑儒”事件。“焚书坑儒”,是秦始皇在文化教育领域推行文化专制主义的产物。尽管其目的是为了巩固秦王朝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但是焚书的结果,除了造成对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的空前浩劫外,并没有起到统一思想的作用。坑儒的结果,却加剧了社会矛盾,削弱了秦王朝的统治基础,成为加速秦王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秦代的博士制度

  秦代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教育的职官,与教育关系相对比较密切的,当推博士。博士官在战国时已经出现,但尚无定制。秦统一后建立官制,博士才正式成为政府中的固定职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博士、秦官,掌通古今。”博士即博通古今之士。这些博士不专限于治六经,学术上有一专长即可得为之。秦代博士有不少是儒生,也有各种文学、方术之士。博士没有专职行政事务,他们作为专家、学者,主要起咨询、顾问的作用,都曾受秦始皇器重。秦代博士是掌《诗》、《书》和百家之语的,与教育管理关系密切。秦代焚书的禁令不施于博士职掌的书籍文献,但在当时文化专制主义的高压政策下,博士不可能自由地开展学术研究,也不能招揽生徒自由讲学。

  三、秦代的吏师制度

  吏师制度虽然渊源于西周“官师合一”、“学在官府”的教育管理制度,但它的指导思想却出自法家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代禁绝私学、焚毁民间藏书,士民唯一可学的只有国家的法令,教育者必然是执法的官吏。李斯说:“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群禁”。他又明确指出:“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这些主张得到秦始皇的认可,成为秦王朝的一项基本文化教育政策。

  吏师制度是秦代培养官吏的主要方式。秦统一六国之前,在政府机构就设有专门训练吏员的“学室”。秦律规定:“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史”即秦国在政府机构中从事文字工作的低级文吏。由此可见,秦很早就存在“学室”,入学的弟子必须是“史”之子,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刀笔小吏。秦还专门制定《除弟子律》,就学吏弟子的管理、任用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尚有一篇《为吏之道》。据有关学者推测,这可能是学室中供吏师弟子学习的文化课本和政治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