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明代的学校教育制度

  一、学制系统

  明代学校按照设置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中央官学主要有国子监,此外还有宗学、武学、医学、阴阳学、四夷馆等。地方官学主要有府学、州学、县学,以及教司儒学、行都司儒学、卫儒学、都转运司儒学、宣慰司儒学、按抚司儒学,此外府州县皆设有武学、医学、阴阳学,农村设有社学,尚有专为孔、孟、颜后裔设立的孔孟颜三氏学。

  二、中央官学

  1、国子监

  明代国子监创设于元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改应天府学为国子学,置祭酒、博士、助教等教习皇子和胄子。明太祖定都南京,重建国学于鸡鸣山下。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明成祖增设北京国子监。永乐十八年迁都北京,以北京国子监为京师国子监,原设之国子监,改名为南京国子监。从此便有南监、北监之分。

  (1)管理机构与官员设置 明代国子监设有祭酒、司业、监丞、典簿、典籍、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

  (2)监生来源与种类 明代国子监监生来源广泛,主要有贡监、举监、荫监和例监四类。除了以上四类监生之外,云南、四川等地少数民族生员亦升贡入监者称土官生,日本、琉球、暹罗等国的留学生称为夷生。

  (3)教学制度 明代国子监的教学管理制度较之前代更为完备,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建立分堂教学和积分制。国子监教学组织分为六堂,其中“正义”、“崇志”、“广业”为初级,“修道”、“诚心”为中级,“率性”为高级。监生按其程度进入各堂肄业,然后逐级递升。其二,健全监生课业管理制度。国子监对课程安排、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教学计划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因班级较多,课程较多,国子监安排了周密的课程安排。除朔望两天的例假外,每日皆安排有课业,分晨午两课举行。晨课在晨间,由祭酒率领属官出席,祭酒主讲。午课在午后举行,主要为会讲、复讲、背书、论课等,由博士、助教主持。其三,是实行监生历事制度。监生历事制度创始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监生分拨在京各衙门历练事务,三个月考核引奏。勤谨者送吏部附选,仍令历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者再历,才力不及者送监读书。奸懒者发充吏。”建文帝时,进一步规定考核办法,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选用,中、下等仍历一年,再考。监生历事的目的在于使监生通过“历事各司”以“学习政法”,锻炼并考查监生的从政能力。

  (4)监生待遇与监规 明代对于国子监生待遇特别优厚。生徒享受政府供给的廪膳,并按季节发给监生衣服、被褥、冠履;每逢节令,必有赏给;已婚者养其妻室儿女,未婚者赐钱婚聘;监生省亲回籍,赐衣、赐金作为川资。与此同时,国子监对监生的管理也相应严格。国子监订有严厉的监规,经多次增订共56款,对生员进行严酷的训导和管理,并实行严密的思想控制,施以痛决、充军、吏役、枷镣终身、饿死、自谥及枭首示众等极为残酷的惩罚。

  2.宗学

  明代宗学属皇室贵胄子弟学校,在两京所属地方设立,凡宗室年未弱冠的世子、长子、众子及将军中尉等官子弟,皆可入学读书。宗学的教师,从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中挑选学行优长者担任,另在宗室中推举1人为宗正,负责学校行政,后又增设宗副2人辅之。学习内容为《皇明祖训》、《孝顺纪实》、《为善阴骘》诸书,兼读《四书》、《五经》、《通鉴》、《性理》等。宗生在学,每年由提学官组织考试,如有进益,准奏请出学。支领本等俸禄。

  3.武学

  明代武学创设于洪武年间,开始仅在大宁等儒学内设置武学科目,教导武官子弟。英宗正统年间,正式建立两京武学,分别设教授1人,训导6人,教习幼官及子弟未袭职者,储养训习以备任用。武学分“居仁”、“由义”、“崇礼”、“宏智”、“惇信”、“劝忠”六斋,所习内容有《论语》、《大学》、《孟子》及《武经七书》、《百将传》等,要求通晓大义。武学的待遇及考试办法,与儒学相同。武学管理制度有正统初奏定的《武学教条》和成化间复审定的《武学学规》。

  三、地方官学

  明代地方官学,因朝廷对学校教育重视而较为发达。明太祖开国之初,即在全国各府、州、县设立相应的学校,在防区卫所设立卫学,乡村设社学,还在各地方行政机构所在地,设置都司儒学、宣慰司儒学、按抚司儒学、诸土司儒学等。管理周密,制度比较健全。

  1.府、州、县儒学

  明代府、州、县学的普遍设立始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是年“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于是各地纷纷设学,并规定:府学设教授1人,训导4人;州学设学正1人,训导3人;县学设教谕1人,训导2人。地方学校教官或由下第举人充任,或由贡生充当。有时亦调拨国子监生充任。学生名额,规定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后由于要求入学者众多,遂增加名额并将生员分为三类:初设食廪者为廪膳生员,增广者为增广生员,于二者外又增取若干为附学生员。

  地方官学学习内容,洪武初年“令生员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洪武二年又重行规定,计分礼、射、书、数四科,颁经史礼仪等书,要生员熟读精通,朔望又须学射于射圃,每日习书500字, 数学须通《九章算术》。地方官学亦订有严密的考试制度,月考每月由教官举行一次,岁考、科考则由掌管一省教育行政大权的提学官主持。

  地方官学对生徒日常管理亦相当严格。学生平时德行表现,均有稽考簿记录,内容分德行、经艺和治事三项。考查分为三等。凡三项皆长者,列入上等簿;长于德行而短于经艺或高于治事者,列入二等簿;经艺和治事皆长,而德行或有缺陷者,列入三等簿。生徒在学10年学无所成,或犯大过者,有如国子监生,罚充为吏并追徼学费。

  2.卫学和有司儒学

  明代自京师达于州县皆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置辽东都司儒学,岷山卫儒学,洪武二十三年置北平行都司儒学、大宁等卫儒学,洪武二十八年创设都转司儒学、宣慰司儒学、按抚司儒学和诸士司儒学。都司、行都司和卫儒学,俱设教授1人,训导2人,主要招收武生和军生,“武官子弟曰武生,军中俊秀曰军生”,国家也给武生和军生廪膳。学生主要有两条出路:一是贡入国子监读书,大体上是卫儒学与县学岁贡人数相同,都司儒学和府学岁贡人数相同。二是参加科举考试。对学有成者,准予赴本处乡试。

  土司儒学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学校,专门招收土司子弟,传授儒家经典。洪武二十八年谕礼部:“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其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俱设儒学。土司儒学一般置教授1人,训导4人。政府厚给其俸禄。生员人数初无定制,后逐步统一为30人,政府给予其廪膳。政府尤为重视对土司应袭子弟的教育,弘治十六年要求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不入学者不准承袭。土司儒学生员通过贡举可以入国子监读书。除选贡外,还有岁贡,照州学例,3年贡2人。土司儒学的生员也可参加科举考试。

  3.社学

  明代沿袭元代制度,在乡村广泛设立社学。初仅延师以教民间子弟,兼读《御制大诰》本朝律令。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选择明师,民间幼童15岁以下者送入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社学的教师称社师,一般是挑选地方上有学行的长者担任。在教学活动方面,明代社学对于如此教儿童念书、看书、作文、记文,培养儿童学习习惯以及每日活动安排等,都有具体规定。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诏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把社学与府、州、县等儒学衔接起来,这就大大促进了明代社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