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清代的教育(鸦片战争前)

第一节 清代的文教政策和教育行政制度

  一、文教政策

  1、崇尚儒术与提倡程朱理学

  清王朝处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焦点,为了巩固政权,清统治者在思想文化领域崇尚儒家经术,提倡程朱理学。定都北京后,清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尊孔措施。顺治元年,在兵刀未靖的情况下,清王朝就急忙袭封孔子第65代孙孔允植为“衍圣公”。次年,又为孔子加上“大成至圣文宣先师”的封号。康熙于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亲书“万世师表”匾额,悬挂于全国各地孔庙。乾隆曾九次亲行曲阜朝拜。各代皇帝还以“御纂”、“钦定”名义,以己意注解儒家经典。

  顺治十二年和康熙五年,分别下诏以朱熹婺源十五世孙朱煌、十六世孙朱坤承袭翰林院《五经》博士,在籍奉祀。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还下诏朱熹配享孔庙,列为“十哲之次”,并谕大学士等,强调“惟宋儒朱子,注释儒经,阐发道理,凡所著作,及编纂之书,皆明白精确”认为“孔孟之后,有裨斯文者,朱子之功,最为弘巨。”次年又命熊赐履、李克地等理学名臣编辑《朱子全书》,并亲自为之作序。康熙五十六年,又为新编《性理精义》一书撰序。经统治者的大力提倡,程朱理学成为清王朝办学育才的指导思想,科举考试的基本内容。

  2、笼络士人,编纂书籍

  清王朝对于汉族士人在思想舆论方面所起的作用,是相当重视的。从清初开始,统治者就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加强对汉族知识分子的控制。清王朝一方面采用各种怀柔手段,笼络士人。努尔哈赤和皇太极就曾重用范文程、宁完我、洪承畴等文臣武将,这些人为巩固清王朝统治,起了很大作用。顺治初年,又诏令荐举“山林隐逸”,康熙时更是“用儒术以笼汉族”,凡为仕均通过科举之途。朝廷又开制科,辟荐擢。制科为“天子亲诏以待异等之才”,如“博学鸿词科”,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一科即取彭孙遹等50人,俱授翰林官,“海内荣之”,对士人产生很大影响。荐擢即命京官和各省衙门以“举荐”的方式,向中央政府推荐“才品优长、山林隐逸之士”。通过这些措施,搜罗有用之才。康熙、乾隆年间,清王朝还组织学者编纂大型书籍,如康熙时编纂的《明史》、《康熙字典》、《佩文韵府》、《古今图书集成》等,乾隆时编的《续通志》、《续通典》、《续文献通考》、《皇朝文献通考》、《皇朝通典》、《大清会典》、《四库全书》等。其中《古今图书集成》和《四库全书》最为重要。清政府组织学者编书的目的是为了笼络士人,宣扬所谓的文治盛世,但对于整理、保存古代文献是有积极意义的。

  3、严禁会盟结社,大兴文字狱

  在对士人实行笼络利诱的同时,清政府亦采用高压手段,进行严厉钳制和残酷镇压。清初统治者为了钳制舆论,对宋明以来士大夫会盟结社的风气严加禁止,顺治十四年谕令“不许大小各官投拜门生”,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曾多次大兴文字狱,屠杀知识分子。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清王朝以顺天、江南等地科场舞弊为由,制造了一起规模巨大的科场案,案中所涉及的主考官、考官、举人被处以斩、绞和流徒,家产籍没,甚至连父母、兄弟、妻子也被牵连。此后著名的事件有: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庄廷钅龙的“明史之狱”;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戴名世“南山集”之狱;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查嗣廷之狱;雍正七年的吕留良、曾静之狱。乾隆年间,胡中藻《坚磨生诗钞》中仅因一句“一把心肠论浊清”的诗句,而被凌迟处死。清政府对士人采取如此残酷的手段,迫使他们埋头于故纸堆中,以求身家性命的安全。

  4、严订学规,钳制思想

  清政府对知识分子压制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沿用明代办法制订严厉的学规,钳制师生的思想、行为。顺治九年立卧碑,定八条作为学生思想和行为准则,内容的严厉苛求,比明代有过之无不及。如规定:“生员当立志学为忠臣清官”,“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学,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等等。这就完全剥夺了学生思想、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不准其干预政治。除了卧碑,康熙时还颁行“圣谕十六条”,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又“寻译其义,推衍其文”,演进为“圣谕广训”。“圣谕十六条”的主要内容有:(1)敦孝弟以重人伦;(2)笃宗族以昭雍睦;(3)和乡党以息争讼;(4)重农桑以足衣食;(5)尚节俭以惜财用;(6)隆学校以端士习;(7)黜异端以崇正学;(8)讲法律以儆愚顽;(9)明礼让以厚风俗;(10)务本业以定民志;(11)训子弟以禁非为;(12)息诬告以全良善;(13)戒匿逃以免株连;(14)完钱粮以省催科;(15)联保甲以弭盗贼;(16)解仇念以重生命。“圣谕”在学校中奉于至尊地位,每月初一、十五两日“令儒学教官传集该学生员宣读,令遵守,违者责令教官并地方官详革治罪。”

  二、教育行政制度

  清承明制,仍由礼部掌管全国的学校。清初顺治帝在谕礼部的命令中宣称:“帝王敷治,文教为先”。全国学校事务归礼部管理。但这种管理体制不久就发生一些变化。首先是作为全国最高学府的国子监不隶属于礼部,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设管理监事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派一管理监事大臣直接管理,但招生、毕业生出路还归礼部主持。其次是教育宗室子弟、满清贵族子弟而设立的宗学、觉罗学、旗学也归宗人府等机构独立管理。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于燕京始设国子监,一应事宜,均由礼部掌管。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改由国子监自行办理。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复归礼部管理,十年再度分出,其应奏应行事宜,俱由国子监自行办理。国子监成为掌管国学政令的机关。雍正三年开始设管理监事大臣,作为国家大学性质的国子监才完全独立。据《清史稿·职官志二》载:国子监,管理监事大臣1人(由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祭酒满汉各1人(从四品),司业满汉各1人(正六品)。其属:绳愆厅监丞(正七品),博士厅博士(从七品),典薄厅典薄(从八品), 俱满汉各1人。国子监尚负责管理俄罗斯馆、算学馆、八旗官学、琉球官学。

  清代地方有三级政权:省、府(直隶州、厅)、县(散州、散厅)。在省有总督、巡抚统管军政、文教,稽察各级官员。清初承袭明制,在各省设提学道(督学道),带按察司佥事衔,惟直隶、江南、浙江以翰林为主,称提督学政。至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翰林部郎并差,定各省提督学政一体称为学院,每省1人。 雍正十三年的谕令强调要特别慎重推选学政,“各省学政,有训导士子校阅文艺之责,关系甚重,非才守兼优,素有学问者,不克胜任。学政在地方,无论官阶高下,皆与督、抚平行。其提督学校事务,督、抚和布、按二司亦皆不得侵其职掌。

  学政的任务是“督学校、董教事”,考核教职和考试生徒。各级儒学生徒考课黜陡之事皆次职任,掌理岁、科二试,巡历所属府、直隶州考查诸生文才、品行、学习勤惰,并对所属学官进行考核,复兼管所辖地方一切有关教化、文物、学术之事,小事札饬府、县,大事与督抚会衔办理。

  各省学务在学政管理下,府、州、县分设府学、州学、县学,府置教授、训导,州置学正、训导,县置教谕、训导等官,进行具体管理。学政为地方教职的直属长官。地方教职须受地方长官的指导考核,但体制上地方长官对教职不以属员相待,一般称之为“老师”。清制,凡文官皆回避本籍,只有教职以用本省人为主,但仍回避本府或直隶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