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按劳分配的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不劳动者不得食。

  1.按劳分配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其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的平等,这就排除了依靠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经济基础,为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提供了前提。

  (2)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承认劳动的差别,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把劳动贡献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3)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消费品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可见,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具有客观必然性,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

  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分配制度。它从根本上否定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是对—切剥削制度的否定。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只承认人们的劳动差别及由此产生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把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

  2.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贡献

  (1)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邓小平多次指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主张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他认为,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在中国现在落后的状态下,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也不会两极分化,而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2)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他还指出,在分配方面从理论到实践有很多具体问题要研究解决。这主要是应该探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我们知道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社会单独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分配方式。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且公有制经济也有多种实现形式;另—方面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决定了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方式和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有很大的区别。

  3.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原则的特点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主体,而不是社会惟一的分配原则。它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还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

  (2)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马克思在预计社会主义社会已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条件下,设想按劳分配将在全社会范围内,由社会按统一标准直接分配给劳动者个人 。

  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种形式,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又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又存在着经济利益的差别。各个企业劳动和经营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国家的贡献有大有小。因此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同一标准进行直接的分配。只能先根据各个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有效的结合劳动量,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由各个企业根据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对本企业的劳动者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劳动贡献,而且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这种分配形式,必定会促使职工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调动企业和个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3)就全社会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按劳分配还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而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用劳动时间为尺度。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直接地作为社会劳动存在的,还要求把耗费在商品中的个别劳动时间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形成的价值量在市场上交换。所以,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尺度。然后经过国家的调节,扣除由于生产资料优劣因素而从商品交换中多得的级差收入。这才能真正反映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才是分配个人消费金的客观尺度。

  (4)按劳分配还必须通过商品货币形式来表现。马克思当时设想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劳分配也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劳动者一般以货币工资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再用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个人消费品。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按劳分配的实现要受到商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影响。这就可能造成劳动者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应取得的消费量,同用货币工资实际购买到的消费量之间的不一致,影响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

  概括起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必须通过市场实现,要受等价交换原则的制约,这是它的显著特点。通过市场,意味着各个经济单位的不同物质条件的差别会对收入分配起作用。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由不同物质条件差别所造成的级差收入,原则上应当通过宏观经济的调节手段予以排除。但这是作为一种必然趋势起作用,事实上不可能完全不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其他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中,这种由物质条件不同而造成的级差收入,直接构成本单位的可分配的收入,因而对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影响更加明显。这种情况表明,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中,还只能近似地实现。
     
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因

  (1)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收入分配结构。从根本上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重要原因。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使有些分配方式已超过了分配个人消费品的范围,所分得的收入还包含了用于资金积累、扩大再生产等内容。因此,这些分配方式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而是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

  2.多种分配方式的形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的多种分配方式,在实践中是互相交叉、互相影响和互相渗透的。我们只能对这些分配方式进行大致的分类。除了按劳分配外,主要还存在下面几种分配方式:

  (1)按劳分配以外的劳动收入。这主要是指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个人收入。他们从事个体工商业、个体服务业,以及农副业生产等经济活动,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这种个体劳动所得虽然也是一种劳动收入,但不同于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因为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体现的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在分配方面的互助合作关系,而是作为个体私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种收入的数量,不仅取决于他们的劳动,而且取决于他们拥有生产物质条件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市场状况。而且这种收入已经超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范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民家庭收入中,也包含这种劳动收入的内容。此外,还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2)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这是指在外资经济和私人经济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收入。这是依靠出卖劳动力取得的收入,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他们所得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经营收入。这是指公有制企业由于生产、销售等经营状况较好而取得的收入。这种收入除以税、利形式上缴国家和留作企业基金外,一部分分给本企业的劳动者。另外,个体经营者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民的收入中也包含经营收入。

  (4)资产收益。这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和个体经营者取得的资产收益。如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实行横向经济联合时,有的企业只是向其他企业提供资金,然后分享收入;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向银行或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分享利息;或者是向其他企业参股,取得股份分红收入等。这种资产收入,有一部分会转化为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此外,劳动者购买债券、股票和在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也是一种变相的资产收入,是他们个人收入的一种补充。

  (5)按资本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外资经济中外国和台港澳资本家取得的利润,以及我国私营业主取得的收入等。这些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但是,只要是合法收入,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分配方式对于我国充分利用社会上的资本,引进外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有利的。

  上述绝大部分分配方式可以归结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应该取得相应的收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

  3.要分清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两个不同的问题。

  (1)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根据在于价值的分配

  价值的惟一源泉是劳动者的劳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根据不在于它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这是必须予以肯定的。否定这一点,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不涉及价值源泉的问题,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

  (2)分配要服从生产发展的需要

  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究竟应当怎样分配,从根本上说,要服从生产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就是为了提高生产要素使用的效益。因为只有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允许生产要素所有者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入,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分配到一定的收入,才能鼓励生产要素有效、合理地使用,从而缓解生产要素的紧张程度,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

三、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1.邓小平反对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

  (1)我国原有分配制度的弊端

  我国原有分配制度的最大弊端是平均主义,“大锅饭”、“铁饭碗”,“干不干、干多少,—个样”。平均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是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它实际上是奖懒罚勤,奖劣罚优,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严重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生产的发展,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2)改革初期邓小平的相关论述

  1978年邓小平就把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作为能够影响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策提了出来。他强调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后来又多次指出:“要让一部分地方先富裕起来,搞平均主义不行。这是个大政策。”“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社会主义本质的最重要表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但是,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过去在平均主义思想的支配下,常常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大家以同等速度平均的富裕。宁愿共同贫穷,也决不在富裕程度的差别上越雷池一步。这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势必导致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来意义。

  (3)邓小平1990年12月的一次重要谈话

  邓小平在1990年12月的一次重要谈话中指出:“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这一论断指明了“共富”是社会主义本质和发展规律的体现,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允许和鼓励一部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客观依据 

  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合法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先富起来,提倡先富帮后富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经济条件要求的。它不但与共同富裕没有矛盾,而且还是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允许在贫困富裕的道路上存在先富与后富,存在富裕程度的差别,承认在一定时期内要承认和允许富裕程度差别的扩大,是有其经济根据的。

  (1)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结果。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劳动者的体力、智力和勤奋程度不同,每个人得到的劳动报酬就不同;即使所得的劳动报酬相等,也会由于家庭负担不同,而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

  (2)这是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所有制和分配关系下,不同社会成员之间除了存在着由按劳分配产生的收入差别外,还存在着由其他分配方式所产生的个人收入上的更大差别。

  (3)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有商品经济存在,价值规律和竞争就起作用,就必然造成优胜劣汰,这是人们意志所不能改变的经济现象。

  (4)这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不平衡总是绝对的,平衡则是相对的。实现共同富裕,同样有一个不平衡发展问题,不可能是同步同等程度的富裕起来。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达到共同富裕,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允许一部分地区、—部分企业与个人依靠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就必然产生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并帮助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3.两极分化的可能性及其防止两极分化的具体措施

  (1)两极分化的可能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着私有制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产生两极分化的经济条件。这是因为:私有制经济的存在使一部分人可以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取大量他人劳动的成果,激烈的市场竞争产生的优胜劣汰自发地趋向两极分化。特别是在体制转型的过渡时期,由于法制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空隙,有些人就会利用这种情况大量侵吞人民的劳动成果,大发不义之财,成为暴发户。所以,我们必须始终注意避免两极分化。

  (2)防止两极分化的具体措施

  在分配制度上注意规范收入分配,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利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种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同时还必须认真落实扶贫攻坚计划,以多种形式支持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人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要我们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可以防止两极分化的。

  4.如何认识当前存在的生活富裕程度差别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产生的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同阶级社会里由于残酷的剥削和压榨、两极分化所造成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贫富差别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

  (1)两极分化是私有制和私有制基础上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内容是指一部分人发财致富成为剥削者,而另一部分人失去生产资料,不得不受他人剥削而贫困破产。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为克服平均主义而提出的大政策,其内容是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它不包含阶级分化的内容;

  (2)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政策所允许和鼓励的是劳动致富、守法致富;对那些非法侵犯他人利益,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则要依法严厉制裁;

  (3)对合法的正当途径取得的过高的个人收入,国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防止个人收入过分悬殊;

  (4)我们还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开展扶贫工作,先富帮后富,先富带后富,积极帮助和促进贫困地区和个人及早脱贫,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5.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1)什么是效率、公平

  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 效率,是指人们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公平,实际上是伦理学的观念,它是指如何处理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也就是所谓合理分配。鼓励一部分人依靠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而先富起来,承认差别 ,合理拉开个人收入的差距,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体现效率优先原则;提倡先富帮后富,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坚持共同富裕,又体现了兼顾公平的原则。

  (2)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80年代,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加上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农民的收入迅速增长,对工业品的购买力增强,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加快,工人的收入也得到较高的增长。可以说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协调较好的一个时期。80年代未到90年代中,情况发生了变化,国民收入的分配造成对农业生产者的不公平,因而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农业发展出现停滞,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加速,农民、工人和工薪阶层的劳动所得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的腐败现象蔓延开来,利用价格双轨制倒卖批条、金融腐败、利用土地批租倒卖土地、贪污受贿、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等非法暴富的分利集团的寻租行为迅速扩张。尽管政府采取有力的调控手段来消除这些不公平现象,但只能遏制其发展速度,不能改变已成的事实。
  
  90年代中以来,新的问题又开始显露。农业、农民和农村的“三农”问题、下岗失业、社会保障不健全且水平低、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分配不公的实质是改革的成果和改革的代价分配不公。20年改革开放,极大地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全国人民都得益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增长成果的分配严重倾斜于少数人,而改革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的分配又严重倾斜于多数的生产者。这两种相反方向的倾斜,就使个人收入差距悬殊起来,形成多数生产者不满的社会公平问题,严重影响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有些专家学者针对这样的演变趋势,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问题上引用了“马太效应”这个词,以提醒政府在制定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体系时对这问题的关注。

  (3)共同富裕应该成为制定经济社会调控目标的一项基本原则。邓小平在1990年12月的一次重要 谈话中指出:“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这一论断指明了“共富”是社会主义本质和发展规律的体现。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应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其一,由部分富裕到共同富裕,必须是强国与富民相互依存,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协调统一。所谓强国,就是依靠经济发展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所谓富民,就是倡导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邓小平指出,国强是民富的前提,而民富是国强的归宿,国强与民富都不能离开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其二,“共富”必须是勤劳致富,即把富裕与劳动联系起来。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因此,允许和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鼓励勤劳致富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是我们反对平均主义、强调效率优先的初衷。

  其三,“共富”必须是依法致富和科学致富,依法致富和科学致富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否则,则会影响相对集团的积极性,造成不利于“共富 ”的社会环境。

  “社会公平”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以前总是有一种思维倾向:似乎制定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体系是解决效率的问题,而不是公平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改革开放就是要打破旧体制下形成的过于公平的利益格局,建立有利于效率提高的新的利益格局,因此推断出,讲效益目标就是改革意识,提公平目标就是保守思想。对这种倾向加以辨析,有助于目标的协调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这将成为目标体系构造及目标选择和协调的根本原则。今天我们的社会的确面临着经济、社会结构的大变动,随着改革的深入,必须要进行利益格局的大调整,特别要改变过去旧体制留下的一些弊端,以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无论如何,打破旧的利益格局、建立新的利益格局,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检验改革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是一个多数人利益得到保障的社会公平问题。如果失去了这一公平目标,其他的经济调控目标又有什么意义呢?正如邓小平   1987年1月20日在《加强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中所说的那样:“八年来的成功,主要是因为我们政策的制定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我们自身的努力 。我们的目标是现实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个长期奋斗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