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1.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1) 按劳分配为主体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居于个人收入分配的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阶段所有制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决定的。所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一是指在整个社会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中,按劳分配的比重大于其他分配方式所占的比重,并且起着主导作用,其他分配方式的作用范围、方向和程度要受按劳分配方式的制约和影响;二是指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个人收入分配中,大多数职工的收入主要由按劳分配的收入构成。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因:
  第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和保证。按劳分配实现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中最主要和最基础部分运行的状态。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坚持按劳分配在现阶段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主体地位,就从总体上坚持了分配方式的社会主义性质,从物质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而坚持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第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关系着劳动人民在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关系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快地发展生产力,早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2.多种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存在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还存在多种个人收入分配方式,这主要是由以下经济条件决定的:
  第一,多种所有制并存决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混合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着不同的生产关系,这样就客观上要求有多种分配方式与之相适应。
  第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决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可以有不同的经营方式,相同的所有制经济也可以有不同的经营方式。为了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应鼓励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即使是公有制经济也可以国有民营,实行租赁、承包等,由此必然带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
  第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并不完全取决于经营中支付的劳动量,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成为衡量企业劳动成果的尺度,由此可能产生来自级差收益的非按劳分配;由于企业产品价值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市场,由此可能产生来自市场价值转移的非按劳分配,包括风险收入、机会收益等。同时,为了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多渠道筹集、优化配置各种经济资源,资源所有者让渡资源使用权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收入,以体现投入有偿的原则,等等。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要求分配方式的多样化。
  第四,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按劳分配目前还不能覆盖全社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可以互为补充,有利于实现分配的公平性。同时,为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活力,调动一切分散的经济资源投放到社会生产中去,缓解社会有效供给的不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必然要求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3.其他个人收入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除按劳分配方式外,还存在多种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所有制成分互相交叉,互相影响,多种分配方式也是互相交叉,很难分得清楚,而只能进行大致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按个体劳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指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个人收入,他们从事个体工商业、个体服务业以及农副业生产等经济活动,主要靠他们自己的生产物质条件和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这种个体劳动所得不同于按劳分配,因为个体劳动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其所得除了凭借劳动以外,还有一部分资产收益和风险补偿。
  2) 凭借资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按资金或按资本分享的个人收入。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从社会主义经济中取得的资产收益。如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实行横向联合时,有的企业只向其他企业提供资金,然后分享收入;或在金融市场上向银行或别的企业提供资金,分享利息;或向其他企业参股,取得股份分红等。这种资产收入,有一部分会转化为企业劳动者收入。二是从非社会主义经济中取得的资产收益,主要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国资本家取得的利润,以及我国私营企业主取得的一部分收入等。
  3) 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收入。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职工的劳动力都是商品,他们的收入属于按劳动力价值的分配,即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分配。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的职工收入,由于这两种企业属于半社会主义半资本主义的性质,则具有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双重性质。
  4) 按经营收益取得的收入。一般指承包和租赁经营者按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最终收益量(经营成果)而取得的收入,公有制企业中的承包者、租赁者所取得的收入,在合理的限度内应视同按劳分配的收入,因为他们比一般职工承担大得多的责任和付出更多的劳动。他们的收入包括:经营性劳动收入,即经营者根据自己付出的经营性劳动量,参与其经营收益量的分配而形成的收入;创新收入,即经营者向社会提供了新产品、新技术和开拓了新市场而获得的收入;风险收入,经营者承担市场风险而获得的补偿;机会收入,由于外部因素及其变化而引起或形成的收入等。
  5) 按社会保障原则取得的收入。是指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公平,保障各部门、各地区和各行业协调发展而实行的一种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主要有:福利性收入,即社会成员在生、老、病、伤、死、退、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时获得的补贴收入;扶持性收入,即对部分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地区特殊行业工作者以及贫困农户的扶持补贴;鼓励性收入,即鼓励人们到条件艰苦地区工作和鼓励人们安心在某些岗位上工作而发放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救济性收入,即对自然灾害受灾者、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困难的救济款项。
  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使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呈现出一种分配原则可有多种实现形式、一种分配形式可兼有另一种分配形式、同一经济主体可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同一个人可有不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特点。

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依据和意义

1. 按生产要素分配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社会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和劳务生产服务过程中的投入比例和贡献大小给予的报酬,即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共同参与收益分配。
2.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其客观依据:
  1)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与我国当前的多种所有制的形式相适应的。
  2)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由生产要素所有权引起的。
  3)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
  4)生产要素是社会产品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因素。
3.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意义
  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新的历史条件的分配原则,它既坚持公有制的基本分配原则,又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特点,在理论上和现实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1)这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分配方式的重大突破。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根本原则,也是全社会通行的唯一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论述正是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结果。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在分配制度上就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分配原则上就必然是“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正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坚持和创造性发展。
  2)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分配方式改革的又一重大进展。
  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分配原则的新论述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分配领域改革的继承和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1)明确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法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不仅是资本,而且包括技术等;对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仅是“允许”,还要“鼓励”。(2)明确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现阶段除了按劳分配外又一通行的分配原则,这是对“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理论上的具体化。在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改革的发展史上,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之举。
  这是对20年来改革实践的客观反映和分配理论的科学总结。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符合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价值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价值,并不创造价值。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是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但这并不排斥和否定其他生产要素在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在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一新分配原则时,首先要对劳动价值论有全面的、系统的、正确的把握,要注意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区别开来。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说明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并不是说生产要素本身能创造价值。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不能创造价值,商品价值只能由人类社会的抽象劳动所创造。但劳动必须和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商品价值,物质资料(包括资源)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如果没有它们劳动者也无法进行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成生产力发展要素的除了劳动力及劳动外,还有自然资源、资本、技术等,生产力的发展有赖于诸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但是,这些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要使用这些生产要素,必须对它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意味着,生产要素必须参加分配。也就是说,在劳动创造出的价值中,要拿出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生产要素所有者。因此,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就必须承认不同的生产要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益,因而也就必须存在与这些生产要素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方式。这种新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进行经济建设,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也有利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我国经济建设中资金不足,科研成果不能及时地、很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人才流失等一系列现实而紧迫的问题。特别是这种分配原则为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打破平均主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共同富裕的“大政策”开辟了广阔的途径。因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一新分配原则不仅没有背离劳动价值论,恰恰是纠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和机械应用,恢复了它本来的科学含义。

四、在改革实践中努力探索新的分配形式

  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有条件的企业正在探索能体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新的分配形式,如职工持股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
1.职工持股制。
  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实行职工普遍持股的同时,支持和鼓励企业经营者和业务骨干通过一定方式,凭借他们特殊的才能和经营管理经验,持有较多的企业股份,并相应取得较多的利益。
2.年薪制。
  年薪制是根据企业类别、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经营者基本报酬并按经营业绩分档付给风险收入的特殊薪酬制度,其核心是对经营者形成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经营者年薪一般由基薪和加薪(即风险收入)、当地物价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加薪的具体数额应视经营效益而定。不能把年薪制变成旱涝保收的高薪制,而应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激励工资制,应该把经营者的责任、权利、风险和利益统一起来。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年薪制在国有企业中推行是必然趋势。显而易见,年薪制较之月薪制更有利于调动经营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但是,年薪制也有其局限性,即毕竟是一种在短期内从物质的角度对企业经营者给予激励的分配形式。
3.股票期权制。
  与年薪制相比较,股票期权制则具有长期报酬的特点。股票期权制的实施过程是:公司经营者如果经营成功,可分得企业股票,即加薪奖励,但这是一种期权,经营者在任期内不得随意兑现。如果某一年度经营得好,可按规定增加期权额度;如果某一年度经营不好,则要扣减以前拥有的期权额度。公司经营者在离任后一年内,可按公司拟定的办法,兑现全部应得的期权。对于经营者来说,其收入不仅取决于所获得的股票期权额度,而且取决于每单位股票的价值,这就会激励企业经营者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长期效益,避免可能出现的短期掠夺行为。
  此外,任何一项政策措施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都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为前提。股票期权制的激励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一个有效率的股票市场,离不开明晰的产权和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还要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所有者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应确保股票期权的具体条款符合股东利益,不会使表现不佳的经营者也受到奖励;另一方面,除了激励经营者的正向治理机制外,还要完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消除经营者通过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来提高自己效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