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资源伦理与感知

人类通过文化的思索来看待其周围世界,这样才把自然界转化为自然资源。价值观、人类社会经济行为、科学技术等融合在一起构成文化。文化中的各种因素显然有极大差别,它们的融合物也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方大异其趣。在人类的文化思索中,由于感知输入和判断输出之间存在一系列模糊的因素,它们取决于经验、想像、幻想和其他源于理性和非理性思索的无形事物。因此,对土地资源的感应及其心理转换,到决策和行动,并反过来影响土地资源。

生态伦理(ecological ethics or environmental ethics)是随着当代资源、环境问题出现而兴起的,但其渊源却可以追溯到历史上的人地关系思想。

一、生态伦理

(一)人类中心主义反思

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认为:人对环境问题和生境破坏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来源于对自身生存和社会发展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人保护自然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人对自然做了什么,通过环境后果也就等于对自己做了什么。考察上述伦理,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真正的生态伦理学。

(二)生态伦理学

生态伦理学,又称环境伦理学或环境哲学,它从生态道德关系的角度承担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任务。因此,需要把价值、权力和利益的概念扩大到非人类自然界及其过程,承认当代人与未来人在共享基本生态资源方面的平等关系。

生态伦理学实质上改变以往的哲学和伦理学只关心人类,只对人类尽义务和职责的状况,并作为与社会伦理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独立学科,把动物、植物和其他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提出对动物、植物、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尽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只是把人类需要和利益当作人与自然道德关系评价的参照系,因此,认为自然界没有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只有工具价值,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和责任也只是间接的,是从对人类的义务和责任转变过来的。而坚持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伦理学认为,对待地球上的动、植物的义务和责任,是来自我们人类和自然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道德关系。任何生物都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只有它处在地球生物群落成员的分工协同中才能发现。这种价值并不源于对人类显在或潜在的用途,也不来源于人类美感的享受或研究的兴趣等。

从生态伦理学看,发展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有一系列涵盖伦理学的主要原则“指标”,经过一定组合,可以构成多层级道德体系。显然,公正层是最基本的道德层级,其基本含义是“不得伤害别的主体”,或者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于对可持续性发展的理解,把传统的个人公正、社会公正的范畴扩大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公正范畴就可以作为土地伦理原则范式的基础内涵。所以,从一般伦理原理和特殊实践需要相结合的角度,土地伦理的原则主要有:禁止危害土地资源原则、尊重爱护土地资源原则、遵循土地生态规律原则等。

为了使土地伦理原则起作用,需要制定并实施具体规范。依据土地伦理的三大原则,制定相应各个领域的道德规范,作为普遍的社会规定,成为被人们内化的价值观念。

二、土地资源——环境感知

由于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在人们头脑中必然形成一种印象,这种对环境的印象就是环境感知,它为一定环境中共同的文化集团内部所有成员所共有。人们一旦形成一种环境感知以后,必然影响他对环境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影响他的土地资源利用态度。因此,环境感知过程的研究对于认识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中的若干非理性过程很有意义。

环境感知过程很复杂,首先是对环境的感应 (sensory perception)。最初级的环境感受只限于人体的各种感觉器,但现在遥感技术对人的环境感受起着巨大的作用。通过遥感技术的应用,土地资源的调查制图、生态系统中物质与能量流的定量研究、土地资源系统的动态监测等都得到了极大促进。

环境感知的第二阶段是环境认识(cognition),即对环境的感受在头脑中转换为某种概念和认识。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伦理和文化背景起决定作用。正是在这一阶段由“自然存在”形成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其中经过了以文化背景为基础的主观评价。

由于认知上的不完备,土地资源管理在做出决策时可采取不同的方式。他们可以自觉地做出以理性分析(不完备)为基础的选择;也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还可能做出某种直觉判断或试验性选择。然后其决策会付诸实施。除了社会体制方面的一些考虑外,这里最重要的是土地资源管理者所能获得的决策技术,这些技术虽然在形式上暂时与认知过程无关,但实际上也是认知过程中在的一部分,因为有关技术能力的知识是决策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