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是指以县市为单位,查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及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而进行的调查。
1.清查各种利用方式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状况,及其有关面积,为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区划的土地利用、规划与开发服务。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所提供的土地利用类型、分布及其行政区界与权属界线等,可为建立土地统计、地籍管理及国家和各级的土地管理工作服务。
3.了解目前土地利用的经验、教训,为国家和区域的土地保护提供依据。
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区域土地评价,土地生产潜力与人口承载力研究等工作的先行性工作。
1、统一性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定为8个一级地类,46个二级地类。
2、科学性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主要以调查时的实际用途为分类标志,归纳共同性,区分差异性,采用从大到小、从粗到细、从综合到单一的逐级细分法-多层续分法。
3、实用性 为便于实际运用,节省人力、财力与时间,土地分类要求简单明了,标志易于掌握,含义力求准确,层次尽量减少,命名讲究科学并照顾群众习惯称呼。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分布状况;②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线;③量算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④按土地权属单位及行政辖区范围,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土地面积和各类土地面积;⑤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线图;⑥总结土地利用的经验教训,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⑦编写土地利用现状报告,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总结。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主要工作成果包括:①县、乡(镇)、村各类土地面积的统计表;②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③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④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说明书;⑤县、乡(镇)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为保证全国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系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一致性,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一般情况下,对城镇地区(包括农村居民点),采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见表5-1);对农村地区,采用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见表5-2)。
表5-1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用地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10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
|
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 |
11 |
商业 服务业 |
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
||
12 |
旅游业 |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
||
13 |
金融保险业 |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
||
20 |
工业 仓储用地 |
|
|
指工业仓库用地 |
21 |
工业 |
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
||
22 |
仓储 |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
||
30 |
市政用地 |
|
|
指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化用地 |
31 |
市政公用设施 |
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
||
32 |
绿化用地 |
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它公共绿地等用地 |
||
40 |
公共建筑 |
|
|
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 |
41 |
文、体、娱 |
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
||
42 |
机关、宣传 |
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
||
43 |
科研、设计 |
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
||
44 |
教育 |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
||
45 |
医卫 |
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让、所)、疗养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
||
50 |
住宅用地 |
|
|
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
60 |
交通用地 |
|
|
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 |
61 |
铁路 |
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
||
62 |
民用机场 |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63 |
港口码头 |
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
||
64 |
其他交通用地 |
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
||
70 |
特殊用地 |
|
|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
71 |
军事设施 |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仓库和其它军事设施等用地 |
||
|
|
72 |
涉外 |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
73 |
宗教 |
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
||
74 |
监狱 |
指监狱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场(所)等用地 |
||
80 |
水域用地 |
|
|
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等用地 |
90 |
农用地 |
|
|
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 |
91 |
水田 |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
||
92 |
菜地 |
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
||
93 |
旱地 |
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 |
||
94 |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树大于合理株树的土地,包括苗圃等用地 |
||
00 |
其他用地 |
|
|
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
表5-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1 |
耕地 |
|
|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农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田埂 |
|
|
11 |
灌溉 水田 |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
12 |
望天田 |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
||
13 |
水浇地 |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
||
14 |
旱地 |
无灌溉设施,依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15 |
菜地 |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
||
2 |
园地 |
|
|
种植以采集果、叶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0.0667hm2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
|
|
21 |
果园 |
种植果树的园地 |
22 |
桑园 |
种植桑树的园地 |
||
23 |
茶园 |
种植茶树的园地 |
||
24 |
橡胶园 |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
||
25 |
其它 |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3 |
林地 |
|
|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
|
|
31 |
有林地 |
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 |
32 |
灌木林 |
覆盖度>40% 的灌木林地 |
||
33 |
疏林地 |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
||
34 |
未成林造林地 |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树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
||
35 |
迹地 |
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
||
36 |
苗圃 |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
||
4 |
牧草地 |
|
|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
|
|
41 |
天然草地 |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
42 |
改良草地 |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土、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
||
43 |
人工草地 |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
||
5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
|
|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
|
|
51 |
城镇 |
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
52 |
农村居民点 |
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
||
53 |
独立工矿用地 |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生产用地 |
||
54 |
盐田 |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用地 |
||
55 |
特殊用地 |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
||
6 |
交通用地 |
|
|
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
|
|
61 |
铁路 |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和护路林 |
62 |
公路 |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
||
63 |
农村道路 |
指农村南方宽≥1m,北方宽≥2m的道路 |
||
64 |
民用机场 |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65 |
港口、码头 |
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7 |
水域 |
|
|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3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
|
|
71 |
河流水面 |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
72 |
湖泊水面 |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
||
73 |
水库水面 |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m3正常蓄水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
||
74 |
坑塘水面 |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m3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
||
75 |
苇地 |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
||
76 |
滩涂 |
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 |
||
77 |
沟渠 |
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指南方宽≥1m,北方宽≥2m的沟渠 |
||
78 |
人工建筑物 |
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 |
||
79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8 |
未利用土地 |
|
|
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
|
|
81 |
荒草地 |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
82 |
盐碱地 |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83 |
沼泽地 |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
||
84 |
沙地 |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
||
85 |
裸地 |
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
||
86 |
裸岩石砾地 |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 |
||
87 |
田坎 |
主要指耕地在南方宽≥1m,北方宽≥2m的田坎或堤坝 |
||
88 |
其它 |
指其它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
新的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见表5-3)。
表5-3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含 义 |
|||||||
编 号 |
三大类 名称 |
编 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1 |
农 用 地 |
|
|
|
|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
||||
11 |
耕 地 |
|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歌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
||||||
111 |
灌溉水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
||||||||
112 |
望天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
||||||||
113 |
水浇地 |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
||||||||
114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115 |
菜地 |
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
||||||||
12 |
园 地 |
|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
||||||
12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121k |
可调整果园 |
指由耕地改为果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22 |
桑园 |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 |
||||||||
122k |
可调整桑园 |
指由耕地改为桑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23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123k |
可调整茶园 |
指由耕地改为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24 |
橡胶园 |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
||||||||
124k |
可调整橡胶园 |
指由耕地改为橡胶园,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25 |
其他园地 |
指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125k |
可调整其他园地 |
指由耕地改为其他园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3 |
林 地 |
|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
||||||
131 |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 |
||||||||
131k |
可调整有林地 |
指由耕地改为有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32 |
灌木林地 |
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
||||||||
133 |
疏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10%但<20%的疏林地。 |
||||||||
134 |
未成林造林地 |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
||||||||
134k |
可调整未成林造林地 |
指由耕地改为未成林造林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35 |
迹地 |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
||||||||
136 |
苗圃 |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
||||||||
136k |
可调整苗圃 |
指由耕地改为苗圃,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4 |
牧 草 地 |
|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
||||||
141 |
天然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害虫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
||||||||
142 |
改良草地 |
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肥、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
||||||||
143 |
人工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 |
||||||||
143k |
可调整人工草地 |
指由耕地改为人工草地,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
||||||||
15 |
其 他 农 用 地 |
|
|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
||||||
151 |
畜禽饲养地 |
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152 |
设施农业用地 |
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
||||||||
153 |
农村道路 |
指农村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
15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 |
||||||||
155 |
养殖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155k |
可调整养殖水面 |
指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 |
||||||||
156 |
农田水利用地 |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157 |
田坎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 |
||||||||
158 |
晒谷场等用地 |
指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它农用地。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含 义 |
|||
编 号 |
三大类 名称 |
编 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2 |
建 设 用 地 |
|
|
|
|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
21 |
商 服 用 地 |
|
|
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211 |
商业用地 |
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212 |
金融保险用地 |
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
||||
213 |
餐饮旅馆业用地 |
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21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施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
||||
22 |
工矿仓储用地 |
|
|
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 |
||
22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222 |
采矿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22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23 |
公用设施用地 |
|
|
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
||
231 |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
指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
||||
232 |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
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
||||
24 |
公 共 建 筑 用 地 |
|
|
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
||
24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
||||
242 |
教育用地 |
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
||||
243 |
科研设计用地 |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
||||
244 |
文体用地 |
指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
||||
245 |
医疗卫生用地 |
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
||||
246 |
慈善用地 |
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
||||
25 |
住宅用地 |
|
|
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
||
251 |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
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
||||
252 |
城镇混合 住宅用地 |
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
||||
253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
||||
254 |
空闲宅基地 |
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
||||
26 |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
|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261 |
铁路用地 |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
||||
262 |
公路用地 |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
||||
263 |
民用机场 |
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
264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265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
||||
266 |
街巷 |
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等。 |
||||
27 |
水利设施用地 |
|
|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
||
271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
||||
272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
||||
28 |
特 殊 用 地 |
|
|
指军事设施、涉外、 |
||
28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
||||
282 |
使领馆用地 |
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
||||
283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
||||
284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
||||
285 |
墓葬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含 义 |
|||
编 号 |
三大类 名称 |
编 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3 |
未 利 用 地 |
|
|
|
|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31 |
未 利 用 土 地 |
|
|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
||
311 |
荒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
||||
312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313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
||||
314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
||||
315 |
裸土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
||||
316 |
裸岩石砾地 |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
317 |
其他未利用土地 |
指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
||||
32 |
其 他 土 地 |
|
|
指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
||
32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
||||
32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
||||
323 |
苇地 |
指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
||||
324 |
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325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注:*指生态退耕以外,按照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未破坏耕作层,不作为耕地减少衡量指标。
按文件下发时间开始执行。
(一)准备工作
1.编写调查任务书;
2.组织调查专业队、培训和试点;
3.收集有关资料。
(1)收集近期地形图和航空像片;
(2)收集调查区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等方面的图件和文集资料;
(3)收集调查区的社会经济资料;
(4)对已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1.
准备仪器与工具
准备测绘仪器、量算与计算工具等。
(二)外业工作
1.地类调绘
根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和地区的补充续分体系,并根据其在航空像片上的表现逐块进行解译、填图。
2.线状地物的调绘
线状地物包括:河流、公路、铁路、沟渠、林带等。
3.补测地物
地物补测一般采用单张航片测图或平板仪测图的方法。根据仪器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也可采用截距法,距离交汇法、直角坐标或极坐标法等。
1.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境界包括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包括村队、居民地、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
2.
调绘整饰
经绘转后,才能正式成为编图的底图。利用地形图和像片平面图进行外业调绘者,经整饰后即为编图的底图。
6.填写外业手簿
进行土地资源调查时,不仅要记录有关补测的地物,野外丈量的线状地物宽度等,而且要了解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参考表5-3。
表5-3 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记载表
地类编号 |
地类名称 |
地类符号 |
权属 |
临时图斑号 |
土地利用状况 |
线状地物 |
零星地类 |
备 注 |
||||||
名称 |
实宽(m) |
长度(m) |
面积(hm2) |
名称 |
符号 |
权属 |
面积(hm2) |
|||||||
|
|
|
|
|
|
|
|
|
|
|
|
|
|
1.线状地物宽度变化大时应分段实地丈量;其长度在地形图或像片平面图上量取 2.零星地类记载小于地形图上最小图斑面积的各种地类 3.土地利用状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如作物种植状况、耕地制度、灌溉方式、植被地貌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外业调绘的检查
外业调绘工作要经常检查,把差错消灭在第一线。
(三)内业工作
1.
航片的纠正与转绘
(1)转绘对点误差一般不大于0.5mm,最大不超过0.8mm;
(2)相邻航片、图幅、高程带间的接边误差,一般不得大于如上表中所允许的最大误差;
(3)当投影误差大于图上0.5mm时,应进行分带纠正;
(4)具体转绘方法是各地区的地形、仪器设备与技术条件而异。有条件者可利用微机进行纠正转绘。
2.土地面积量算
(1)面积量算原则:①面积量算分两级控制。②相邻县的面积量算(包括飞地),必须在共同签署确认的边界图件上进行。③量算结果必须进行抽查核算与逐级、逐类统计。
(2)面积量算方法:解析法、图解法、方格法、求积仪法、辛普森法。
3.编绘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1)
严格按照比例尺要求。
(2)利用测绘技术编制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底图。
(3)按统一的图例分类着色,并进行图框整饰——如比例尺、图例等。
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调查区的自然、经济与社会概况,调查的工作过程及经验,调查成果及质量,土地利用的经验、问题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四)检查验收
外业与内业工作结束后,县调查专业队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省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部门应组织技术组,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