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利用中的“数量”和“质量”的永续性。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的永续性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涵义。
1、存在形式的永续性
2、物质生产能力的永续性
3、经济效益的永续性
4、生态环境的永续性
1、生产性原则
保持和加强生产/服务,即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加强生产服务而提高其生产潜力。
2、稳定性原则
减少生产风险程度,即改善土地生产的生态条件而保证生产的稳定性。
3、保护性原则
保护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壤与水质的退化,即不能因生产或高产而破坏水土资源。
4、可行性原则
具有经济活力,即生产与经济要双向持续发展,决不能“高产”出“穷村”。
5、可承受性原则
社会可以承受。如要持续,则必须考虑社会的可承受性,第三世界国家目前首要考虑的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逐步加强其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最后达到生产与生态的高度结合。
上述5个原则同等重要,被称之为持续土地利用的五大支柱。
1、边缘经济发展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经济发展很少或不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源供给的制约,认为土地资源的供给是无限的,不需要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实行特殊的保护。
2、土地资源限制极端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认为土地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供给是有限的,国民经济各部门通过计划方式获取土地资源,保护土地资源是第一位的,经济发展是第二位的。
3、土地资源服从经济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认为土地资源的供给并非无限,但土地资源的供给配置要服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工作由社会经济各部门或用地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4、经济服从土地资源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经济发展应服从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配置要有利于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
5、相互协调的发展模式
该模式的特征是把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和经济发展视为相互支持的两个系统,是土地资源——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形成一个统一的不断发展的和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