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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商标近似理由,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成立
案情
  1991年8月,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LG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品分类第7类商品--电梯。后经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LG加图形"商标有效期到2011年8月9日(商标注册证号是560974号)。但是,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并不生产电梯整梯,仅生产电梯的核心部件和进行电梯维修服务。日本LG电子株式会社于1997年3月在中国注册"LG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品分类第7类商品,包括升降机、电梯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1997年3月7日到2007年3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是958222号)。
  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认为,日本LG电子株式会社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LG加图形"与自己的注册商标"LG加图形"近似,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因此,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LG电子株式会社的"LG加图形"注册商标。
问题
    (1)什么叫注册商标的争议?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有权提出撤销申请吗?其应在什么时间之内提出?
    (2)假设LG电子株式会社对裁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案
    (1)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的商标注册在先,作为商标注册人,其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依法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要求撤销在后的注册商标。关于"注册商标的争议"提出时间,原来《商标法》规定的是1年时间;新《商标法》规定是5年时间,即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2)本案发生在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即新《商标法》生效)之前,按照原《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的裁定权,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无权继续以做出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新《商标法》第43条补充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话,可以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发生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前,被申请人LG电子株式会社对裁定结果不服,也不能提起诉讼。
解析
    (1)《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而本案正是有关两个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因此,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应根据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规定进行分析。根据规定,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作为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依法有权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申请;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关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程序问题,新《商标法》有一些新的规定,即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赋予争议双方行政诉讼的权利,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终局权取消而赋予给人民法院。同时还应注意,虽然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权,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必经的程序,有关权利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具体内容请参阅《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程序,因为新《商标法》有新的规定,大家一定要熟悉新的有关规定。易错的地方是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混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后注册商标人没有该申请权。
①2000年12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LG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核定使用在升降机、电梯等商品上的"LG加图形"商标。参见《中华商标》杂志,2002年第8期,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