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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组合商标近似和侵权的认定问题
案情
  西安某公司申请并依法注册一商标,该注册商标由绵羊图形和"SHEEP"、"绵羊"三部分组成,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类:夹克油、上光剂、皮革保护剂、皮革膏、皮衣油等。之后不久,商标权人西安某公司发现秦皇岛某公司在其生产的夹克油、皮革清洗剂、皮衣油等多种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自己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部分或文字部分,如在皮衣油包装盒底部同圆内绘有小羊图案及"SHEEP"字样,在皮衣油内包装透明塑料瓶上有"SHEEP"字样等。于是,西安某公司向秦皇岛某公司发去"法律意见书",要求对方予以避让,但没有效果,秦皇岛某公司仍然我行我素。
  不得已,西安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皇岛某公司承担注册商标侵权责任。
被告秦皇岛某公司认为,"绵阳油"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绵阳图形用在盒子底部,画面之小,而且两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截然不同,因此,自己的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构成妨碍。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绵羊图形和"SHEEP"、"绵羊"组合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将该组合商标分开使用竟将失去作为注册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只有将组合注册商标组合或者部分组合状况下使用时,才产生与组合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使用人的行为才应被视为进入该组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带有"绵羊组合图形"的商品外包装,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问题
    (1)什么叫组合商标?
    (2)如何判断与组合商标近似的问题?
答案
    (1)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2)判断两个商标的近似是比较困难的。一般认为,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和含义等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解析
    (1)从商标的构成看,原《商标法》只规定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三种。修改后的《商标法》第8条增加规定了商标的种类。就组合商标而言,除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外,还可以是文字与字母的组合商标、图形和数字的组合商标、图形与字母的组合商标等。
    (2)我国《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应从哪些方面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的难点是"关于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不是直接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是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似是而非"的商标。而判断商标的近似又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这必然会出现"众说纷纭"的现象。介绍和分析讨论本案的目的只需要大家掌握有关判断近似商标的一般规定和理论上的观点。而本案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关于组合商标的定义问题。从商标的构成角度,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的构成种类,因此,组合商标的概念也应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