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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
案情
  邦迪(BAND-AID)商标注册权人是美国强生公司。根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美国强生公司许可中美合资上海强生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占使用,使用商品的范围是"创口贴"。由于创口贴的使用范围比较广,适用性强,因此,邦迪(BAND-AID)商标的"创口贴"在中国内地市场上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邹某认为,从市场销售和需求情况看,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口贴有利可图。于是,在1999年邹某结识陈某后,便互相勾结,准备生产假邦迪牌创口贴后在市场上销售获利。首先邹某从陈某处购买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口贴的配件,包括创口贴片子、带邦迪标识的卷纸、印有邦迪牌商标标识的纸箱等。邹某在获得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口贴的原、辅材料后,又在其他地方购买了生产邦迪牌创口贴的机器。最后雇工开始批量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口贴。
  自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6月之间,邹某生产假冒邦迪牌创口贴240箱,计14400盒,1440000片,并以每箱540多元人民币的价格批发出售,获得销售款项计人民币270000元。2001年10月,邹某又生产并出售假冒邦迪牌创口贴,累计得赃款人民币36000元。
从案情来看,邹某生产销售假冒邦迪牌产品,其行为和后果都比较严重。
问题
    (1)上海强生有限公司主要的权利有哪些?
    (2)邹某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
    (1)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在约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邦迪(BAND-AID)"这一注册商标。二是若他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2)邹某的行为是: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之大。因此,邹某除依法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解析
    (1)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独家使用许可(或称排他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在不同的许可方式下,被许可人的权利是不同的。上海强生有限公司是独占被许可人,除有独立的使用权之外,还有独立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经过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未找到注释)本案中的上海强生有限公司是邦迪(BAND-AID)商标独占被许可人,因此,它有权独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2)邹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根据《商标法》第53、59条的规定,邹某除依法承担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案的难点是被许可人的权利问题。《商标法》第40条只规定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一般义务,并没有规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和不同形式下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而实践中,不同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形式是客观存在的。理论上一般也认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独家使用许可(或称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而且,在不同许可形式下的被许可人的权利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在其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实施)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被许可人的不同"诉权"。在分析本案中的有关问题时,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往往只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忽略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