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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标注册续展宽展期内的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
【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齿轮产品的公司。1991年10月3日,甲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飞天"商标。1998年3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在自己生产的齿轮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的"飞天"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用为每年25万元。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后,甲公司依法到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而且在"飞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即2001年12月5日,甲公司就"飞天"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飞天"商标的续展申请书。在续展被核准之前,2002年1月,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丙公司生产的使用"飞天"注册商标的齿轮产品。
2002年2月2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作为"飞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有向商标局进行续展申请的权利,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丙公司在其齿轮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宽展期的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之前,法律对注册商标不予保护,续展申请人无权以商标权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
【问题】
(1)什么叫注册商标的续展?商标人依法应在何时提出续展申请?
(2)在注册商标的续展宽展期内,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人应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前6个月或后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2)应根据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否被核准来确定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商标的续展没有被核准,那么,原注册商标就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注册商标的续展被核准,那么,原注册商标就受商标法的保护。
(3)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应立即做出判决,应在确定核准与否之后,再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解析】
(1)参见《商标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2)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给予法律保护。而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续展的时间是满之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如果续展申请最终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
由于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至续展申请期满前出现一特殊期间即"六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专用权无条件地依然受到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实际上延长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①但是,如果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不保护商标专用权,那么,注册商标的续展被核准后,第二个10年又将从何时开始计算?为明确6个月宽展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状态,1999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而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解释》和《意见》表明,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所有人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应根据起诉人在宽展期内续展的注册商标是否被核准的事实,确定其注册商标在宽展期内是否受法律保护,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此,在宽展期内的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要看原注册商标在宽展期内的续展是否被核准。
(3)本案中,甲公司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丙公司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发生在甲公司提出续展申请之后。因此,甲公司在续展申请被核准注册之前起诉请求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对于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应视其在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注册的事实而予以支持或驳回。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关于宽展期内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争议。但根据上述《解释》和《规定》,回答该问题就很容易了。本案容易产生混淆的地方是不区分"期满前六个月"和"期满后六个月"两个不同的时间,如果是期满前6个月申请商标续展,原注册商标仍在10年的保护期内,在这一期间内,未经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这是不存在疑问的。本案涉及的是"宽展期内"的原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不将"期满前六个月"和"期满后六个月"两个不同的时间区分,就会错误地回答有关提问。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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