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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解决名称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案情】
王玉堂又名王朝,1998年10月,王某欲成立一搬家服务部,便向所在地的昆明市四山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成立了"四山区王朝信诚搬家服务部",具体从事搬家服务业务。
在提供服务活动的过程中,王某在其提供服务的运输车体上喷印有"信诚搬家公司"。同时,还在报刊上刊登了有关"信诚搬家"的商业广告。
同在昆明市的胡云辉,早在1994年就向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申请并登记成立了"信诚搬家清洁服务处",具体从事搬家和清洁服务业务。1999年,胡云辉以"信诚"(在以上汉字正下方标注汉语拼音"XINCHENG")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2000年11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胡云辉在取得"信诚"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王朝的运输车体上仍喷印有"信诚搬家公司"的字样,有关商业广告上也仍是使用"信诚搬家"的名称。于是,2001年8月,胡云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朝停止商标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朝信诚"是企业字号,王朝不使用"王朝信诚搬家"而擅自使用"信诚搬家"。由于双方都是搬家服务行业,王朝的行为足以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是由汉字"信诚"以及汉字正下方的汉语拼音"XINCHENG"构成,这是汉字和拼音组合排列的可视性标志。而被告登记了"王朝信诚"企业字号,就有权使用其字号,如果字号使用不当,可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问题】
(1)你赞同哪级法院的判决?
(2)本案中的商号权和商标权是否应继续并存?
【答案】
(1)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被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原告的商标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权利人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2)不宜继续保存。因为,如果继续并存,不利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
(1)原告的商标是一般注册商标,应排除适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来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被告先获得企业名称权原告后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既不存在相互间的侵权问题,也不能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要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登记。
(2)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同、经营活动范围相同,如果允许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和商标并存,不仅影响对方的经营活动,也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本案中的两个权利不宜并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由有关主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即应通过行政的程序解决有关争议。
本案的难点是有关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冲突问题。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片面地认为商标权高于名称权。事实上,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给申请人的,虽然权利效力范围的大小有所不同,但作为权利本身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的内容就表明了这一点。
①参见《中华商标》,2002年第9期,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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