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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使用权和禁用权的关系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认定问题
【案情】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健力宝饮料曾被认为是"中国魔水",其"健力宝"注册商标于1997年也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由于健力宝饮料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作为商品标志的"健力宝"商标也成为了不法经营者侵犯的对象之一。如山东省某食品厂在其生产的易拉罐饮料包装上使用"津力宾"商标,饮料的外包装整体图案、草书的商标字体与"健力宝"饮料的外包装和商标很相似,足以使消费者将"津力宾"易拉罐饮料与"健力宝"易拉罐饮料混淆。不法经营者的假冒行为,侵害了"健力宝"商标的市场信誉。因为,一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以为"津力宾"饮料和"健力宝"饮料有某种联系,当其购买的"津力宾"饮料有质量问题时,便向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投诉,认为"健力宝"饮料质量下降。于是,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举报,同时,又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①
【问题】
(1)某食品厂使用"津力宾"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健力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健力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同时有权在相同的商品上将“;健力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或在类似的商品上将与"健力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答案】
(1)"津力宾"商标和"健力宝"商标不同但近似,因为都是草体汉字,从文字的字形看构成近似。即某食品厂的行为是在相同的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禁用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而其使用权的范围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但是,其禁用权的效力范围则大于使用权的范围,即注册商标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②从本案看,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健力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自己无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健力宝"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注册商标权人的"使用权范围小于禁用权"的范围。
【解析】
(1)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人除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本案中,某食品厂的行为是在相同的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健力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根据《商标法》第51条的规定,作为注册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也不得随便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等。而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在超出自己使用权的范围之外,有相应的禁用权。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理解商标权人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范围和禁用权范围"的不同。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也是相关的使用权和禁用权的界限确定问题。
①一审法院认为,"津力宾"与"健力宝"字形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17、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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