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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
案情
  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邮电部广州通讯设备有限厂)于1988年申请册"TOP"商标,用于终端机、公务载波电话终端设备商品上。该申请获得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自1989年10月30日起生效。此后,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又进行了商标续展申请并被核准,续展核准后的注册商标"TOP"的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9日。
  2002年初,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发现在广州市区不少电讯经销商在销售标有"TOP"标识的手机,这些移动电话机身显示屏上方及其外包装盒上标有"TOP"标识。在销售的标有"TOP"标识的手机中,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OP511和TOPlll,还有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OP618等。而在同年的7月份,湖南省浏阳市场工商局针对当地市场上销售的TOP511和TOPlll两种型号的手机,对生产者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罚款1万元。被处罚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
  在广州市场上发现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之后,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希望能与侵权行为人和解,否则,商标权人将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
    (1)本案中,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TOP5ll、TCPlll手机和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TOP618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答案
    (1)构成,因为他们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途径有"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诉讼解决、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解析
    (1)从案情看,手机和终端机、公务载波电话终端设备商品应属于类似商品,因为它们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也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它们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而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TOP"相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两生产者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参见《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
    本案的难点是依法正确分析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往往只相信法院,认为只有到法院去才是解决纠纷的惟一途径。因此,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便是"到法院去"。而事实上,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处理,既经济,也能达到"到法院去"的目的。
①参见2002年11月6日《南方都市报》。据报道,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TOP"下带三杠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因为"该商标与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TOp"商标近似。另外,其在新生产的手机上再没有使用"TOp"商标,而改为使用"MY-TOp"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