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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因过期提出,异议不成立
【案情】
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依法申请注册"恒生"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对申请注册的"恒生''商标予以初审,并于1999年4月21日公告。
1999年6月24日,安徽伟创公司对"恒生"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理由是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恒生"与异议申请人的商标"恒升"虽然发音相同,但字体、含义不同,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也完全可以将二者区分,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商标局于2001年7月5日发出第1133号裁定书,裁定对北京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的"恒生"商标予以注册。在安徽伟创公司对"恒生"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之后没几天,1999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安徽伟创电子有限公司的"恒升"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给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简称恒升集团)。因此,恒升集团依法成为了"恒升"商标的权利人。
作为"恒升"商标的新权利人,恒升集团并没有及时对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申请注册"恒生"商标提出异议,而是在"恒生"商标注册初步公告之后一年多,恒升集团才将一份"恒生"商标的《异议书》面交商标局,商标局以该异议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未予接收。
恒升集团不服,向法院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恒升集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异议,商标局未予受理是合法的。因此,判决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的诉讼请求。
【问题】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是多长?
(2)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答案】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是:白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的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复审裁定仍然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审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为了实现商标注册制度的民主化,增强商标注册审查的透明度,实行社会监督,我国《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异议程序。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只有经过了异议程序之后的商标才可以被核准注册。即"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本案中,原"恒升"商标注册人安徽伟创公司认为,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依法申请注册"恒生"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恒升”商标近似,并在法定的时间之内提出了异议。但在提出异议后不几天,安徽伟创公司将注册商标"恒升"转让给了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安徽伟创公司不再注重有关商标异议的结果了,而作为新的"恒升"注册商标人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又没有在法定的时间之内提出异议。于是,就出现了在"恒生"商标注册之后的争议。
(2)关于对商标注册异议的程序,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保留原行政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诉讼程序,即取消了原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权,取而代之的是司法终局裁定权(具体内容请参见《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
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回答有关异议、复审、诉讼程序的内容,因为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新的规定;而易出错的地方是依法正确回答提出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时间,因为,根据《商标法》第30、33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审或起诉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其实,本案还隐藏着另外一个问题,即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安徽伟创公司是注册商标"恒升"的原始取得人(1993年2月20日依法注册取得的),而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则是"恒升"注册商标的继受取得人。一般来说,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取得。不管哪种形式的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人的权利范围、内容等都应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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